@问政 四川达州市通川区潘传兵涉黑恶意诈骗300万至今逍遥法外(新闻首发)
原标题:四川达州男子诉称遭遇合同诈骗损失数百万元维权无果
我叫吕涛--联系电话18881808355
实名举报潘传兵(男,1972年4月出生,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石莲花村)涉嫌合同诈骗我钱款300万元。
(网络漫图)
事实理由:我与潘传兵签定(重庆南岸区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箱涵和道路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再次被潘传兵欺骗签定(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富硒生态体验观光园项目土石方工程合同)。骗子用其各种套路,第三次又签订第三个合同,(达州新百节镇机场土石方工程合同);
交保证金拿钱打理关系为由,潘传兵诱导信任的方式补打借条,他称万不得说出后面通融了领导。
我偶遇另一个受害人庞伟(庞伟签了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全项,也就是我合同箱涵工程,这属于一合同多签)对上合同后发觉被骗了,其人潘传兵冒充达州市知名潘某汽贸老总,原来是冒充他人的骗子,屡次行骗堪称老手,涉及三个虚假合同骗走我300万元。
(网络漫图)
(证据条款截图)
从相关证据表明:但是从欺骗行为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自至终目的明确,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签合同缺乏民事合同的实质内容,根本不去履行或者能履行也不履行,且行为实属欺诈,资料等基本伪造。
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
根据证据事实和理由;
潘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三个虚假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向,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予以立案查处。
对此,我作为案件的受害者,迫切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立案彻查,高度重视案件的过程,让诈骗者以身试法,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权利!!!
实名举报人吕涛在维权过程中屡次向上级反映案件的情况,均是被打压报复,维稳事态!
是谁 再而三的为其撑伞?
(绘制图)
当地政府不去勠力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倒要把反映问题的人给先解决了,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恫吓作用。这般的讳疾忌医,抵制、打压民众及监督,着实令人震惊。
笔者了解到近几年来受害人无数次找管辖报案地均是无果,这些套路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所能承受得了的套路!
望当地政府体恤民情!为民做主!实名举报人的生活生存艰辛!
实名举报人:吕涛
2019-8-19
(网络下载图)
附【法律】链接: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区别》
但是从欺骗行为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自至终目的明确,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签合同缺乏民事合同的实质内容,根本不去履行或者能履行也不履行,且行为人信息、有关资料等基本伪造。
而民事欺诈行为人是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对合同履行内容有所隐瞒或有虚假成分,从而为自己谋取合同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不单纯限于情节轻重、数额大小之别,只有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法益与市场经济秩序之时,刑法才介入规制。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基础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建立在有履行的基础上;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建立在虚假合同没有履行映像的基础上。
其次,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去履行,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并提供了一定的对价,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除了具备虚假合同没有履行合同映像,故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
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
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秩序,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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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达州理政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8月23日发表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关于此帖的回复,内容见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