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所以楼主说的“简易流程协议书”应该就是这个“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这样一个文件。
既然楼主不愿签这个“简易流程协议书”,那交警部门就应该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对责任认定没有影响,影响的是处理时间。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在责任认定书送达并生效之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及责任方按责任比例索赔。
在责任认定书下达之前,伤者的医疗费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简易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般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简易程序的话,责任认定书出得快,基本三五天就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一般程序比较漫长,满打满算的话需要41天。
综上所述:一、车主垫付医疗费的问题,法律无强制规定;
二、在交警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责任得到双方认可后,“简易流程协议书”可以签,这样可以尽快进入保险理赔;
三、如果双方某一方不同意签“简易流程协议书”,那交警就要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楼主和车主这边就都要耗得起,一旦扣留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就要按流程走完,时间可以按上面的法律条款大概算一下。
备注:上述引用的法律条款均来自百度,不是我胡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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