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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关乎民生的政策法规修改时能不能少设卡,不设卡?稍微人性话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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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朋友在公积金中心上班,看到了四川省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新修改稿,很郁闷!房价象火箭一样飞升的时代,他正想和父亲合伙在成都买一套房,本来想可以取自己的公积金。但是看了这个修改稿,感觉这个修改稿的制定者,是专门和普通老百姓在作对呀!不知道这些奇葩内容,是怎么改出来的!例举三条:1、修改稿第21页,第十一条第八款,“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这一条强制要求对需要对大修的自住住房进行安全鉴定!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没有这一项,说白了,我自己住的房子有问题了,还要别人来证明不安全了才能维修!而且是用自己的钱(公积金)!哪里来的歪道理!太强人所难了!有相关维修照片及发票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要对提取设置这么多卡子?2、修改稿第23页,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因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申请。”这一条更是奇葩!要求职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再申请提取自己的公积金。真是笑话!国家允许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以共有产权的方式购房,说白了,就是考虑到房价太高,职工个人无力自己购房!只能先和别人一起购房以解决居住问题!如果12个月以后再申请提取自己的公积金,试问还有什么意义?职工本来就十分困难,才会和别人一起购房!说不定连和别人合伙购房的资金都是自己借来的!然后还要等12个月才能申请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这不是公积金政策的制定者活活卡死人吗?就以本人为例,本来也没有住房,为什么不能先提自己的公积金去和别人合伙买个房子先住着呢?你可以限制我以后房子卖出去的时间,但是只要我买了房,我的公积金凭什么不支取给我?公积金本来就是国家为职工买房有房住设计准备的!3、第25页第二十七条,“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多项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这一条完全就是想剥夺公积金缴存人的基本权利!比如,我如果今年内租房提取了公积金,莫非买房就不能提取了吗!我今年买房取了公积金,如果要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就不能再买房提取了吗?或者如果配偶和我不在同一个城市,我就不能在配偶那个地方购房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了?没有这样的道理啊!公积金是我自己的钱!是国家保障老百姓有房住设置的,连国家公积金条例都没有规定这样苛刻的条件,为什么我们四川省政府,或者说四川省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制定者,要制定这样苛刻的规定呢??先例举三条,里面荒唐的地方还多,大家围观一下!提提意见吧!附修改稿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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