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原因:当事人于2013年1月4日在南江县下两镇婚姻登记窗口依法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并现场领取结婚证。由于近期巴中西城区所够买商品房屋需要办理产权确权使用结婚证时,发现,结婚证内男方身份证号码与实际身份证、户口薄内登记号码不一致,且过程中从未更换、变更过身份证或户口。因此,于2019年5月29日当事人在外务工无法至现场办理,委托其妻携带所有证件由巴中专程赶至南江县下两镇婚姻登记现场办理修正事宜。期间,下两镇负责人不在工作岗位,经多方联系后表示在驻村,且通话态度恶劣。并要求如需办理修改错误的身份证号码需要以下条件:1.当事人自行去南江县档案局提取婚姻登记档案并带回下两。2.夫妻双方必须重新亲自现场确认办理。3.必须每周一办理,其余工作时间是岗位负责人下乡时间,不予办理。
就以上事实,本人致电南江县民政局(0827-8269631)南江县婚姻管理登记处(0827-8231426)相关处理办法,除南江县民政局当班工作人员接电话时曾表示客观意见并愿意记录反馈投诉外并建议拨打市长热线(0827-12345)投诉解决,南江县婚姻管理登记处当班接电话的女士表示处理办法和下两镇婚姻管理负责人的第1条、第2条要求一致。问其具体原因时回复: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的,但无法提供具体哪个文件及条款要求的。本人表示希望投诉或与上级沟通解决时,对方表示不清楚,并告知自行百度查询投诉电话或拨打114查询南江县婚姻管理处的投诉电话号码,或者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投诉热线。后经本人经网络查询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人数、编制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离岗信息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婚姻登记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以上,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婚姻登记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及每2年一次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四)小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且南江县婚姻管理处及下两镇婚姻登记员同时回复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现场的要求出自何依据?想不明白南江县婚姻管理处依据的是哪条比民政部这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更为权威且专业的法律来要求的南江人民?!
更想请问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国家对该岗位人员所提供的专业、培训、考核结果是否如实?如果连本部门的投诉受理办法都不清楚的“专业”人员,请问如何管理、监督、考核体现?!自问自答即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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