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泸沽镇的一个收狗点上演争狗大战:从5月23日起,来自西昌、成都、西安的四五十名爱狗人士,要求从商贩的狗场中解救300多只狗,遭到了商贩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冲突进一步升级,爱狗人士将收狗点围堵,开车将路口堵住,整夜守在狗场附近,防止商贩偷偷运狗。得知狗来自疫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介入,原本计划将狗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遭到爱狗人士的强烈反对。(5月26日《成都商报》)
要求从商贩的狗场中将狗“解救”,却丝毫没有花钱的意思,这解救显得一点儿诚意都没有——不花钱就带走,这不是抢吗?
昼夜堵门、发生冲突,干扰商户的正常经营,多个部门介入协调,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依然遭到他们的极力反对……至今的僵持不下,实在令法治蒙羞,还没人管得了他们了?
这些所谓爱狗人士的依据有两条:一是觉得狗狗在此受到了虐待;二是认为这些狗没有经过检疫。首先,狗舍环境差的指责莫名其妙,又与他人何干?满大街的流浪狗多了,连个窝都没有,也没见哪个爱狗人士站出来指责遗弃它们的主人啊?至于受伤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这也是人家自己的事儿,经营者不同于将狗视为家人的狗主人,他们的目的是屠宰,他们眼里的狗与猪牛羊等其他牲畜无异。最后,卫生防疫问题,恐怕是他们唯一的正当理由,可即使存在隐患,也当由有关部门处理,怎么处理方式还需要经过爱狗人士的批准呢?
可见,以上理由似乎都是幌子,他们真正的目的是“把狗交出来”,同时让以收狗为生的人干不下去,以此来警告那些从业者不要以此为生。问题是,买卖狗肉和食用狗肉既不违法也不违规,甚至连不道德都谈不上,他们有什么权利这么做?相反,持续堵门和发生冲突,已经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权益,有关部门不该无动于衷、一味姑息。
爱狗人士该做能做的,其实有很多,譬如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贩狗行为的治理,加大对偷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动物权益;甚至他们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狗是人类的朋友”,呼吁食客不要吃狗肉等。诉求是否合理,能否取得共识、推动立法尚在其次,关键是不能以违法手段来达到自认为正义的目的。进一步说,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好恶来要求他人服从,甚至将狗的利益凌驾于人的利益至上,这与那些遛狗不拴绳的做法,逻辑上是一样的,自私且蛮横。
多年来,类似的“救狗大战”不断上演,不少是以爱狗人士“强买”来收场,如今却连这一环都省掉了。不得不说,正是由于执法部门的一再宽容姑息,才会纵容他们“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面对如此害人之举,执法部门还在等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