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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食堂应当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学校食堂可以实施劳务承包。禁止非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学生供餐。
        建议改为:公办中小学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食堂应当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学校食堂可以实施劳务承包,但不能转包和贴牌承包。禁止非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向公办中小学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学生供餐。
      建议理由:1、目前高中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现象突出,家长及社会对承包商高额利润强烈不满。四川省内因为高中学校学生对承包商不满意出现群体性事件已经不是一两件了。
                        2、公办高中学校食堂承包滋生腐败的案例也不少。
                        3、学校食堂实施劳务承包过程中,可能出现转包和贴牌承包现象。不利于学校食堂管理,也容易使学校食堂劳务纠纷复杂化,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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