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事项:居委会,是在有人口没有土地的情况下产生的,高华村二组一组流失人口在前,流失大量农村人口,(个人自愿转为非农业城镇城镇人口在前),高灯镇场镇非农业城镇人口增多,后来随之为这些流失的人口组织社区居委会,合理成章,合符逻辑法理。
二非成立事项:高华村二组一组流失人口量大,人平土地增多,农业人口有足够土地的情况下,给农业人口单位成立社区居委会是不成立的法理事实,农村集体单位人地不分离,单位就不会消失,这是农村单位成立的法律依据。
三村改居不成立法理逻辑:2007 年高华村二组一组有少量的农业人口,2007年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的时候,高华村二组一组农业人口有多少,为这几个农业人口村改居,合符法理吗?
城镇 社区居民委会是原本无地只有住房的居民和自愿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成为非农业城镇人口的人群建立的组织单位。
农村集体单位土地统一被征用,单位建制改为居委会,这就是集体单位统一人地完全分离,单位建制统一改为居委会,原建制单位被撤除。高华村二组一组人口大量流失,人平土地增多,土地并没有被哪个单位统一征用的事实,凭什么就说是村改居?国家官员除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个人还有多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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