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公司到期两天开标新的物业公司,从时间上已经违法,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应提前不小于60天启动招聘新物业公司的程序;在招聘内容上也不符合要求,因为招聘物业要求注明:时间、地点、事由等……报纸广告一天,时间上也很草率!在这样的重大过失下,业主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已经是万幸了,是不是应该将功补过?然而,业委会却还忍受不了业主代表提出的监督并一起参与招聘物业公司的建议,玩全体辞职!在其位却不谋其职,丢全体业主的利益于不顾,到底背后有什么样的难言之隐?求业委会解释。上甲山水全体业主静候佳音!!!拜托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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