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转运、提举三司并称“监司” ,监察一路官吏乃其本职,也是提刑司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能。提点刑狱司监察的对象以州县官、吏为主,同时对路级诸司也存在互察职责。宋代监司 “既有监察之权,又有行政之权,即是治民之官,又是治官之官。”“体现在职能上,则负有行政与监察的双重性”。宋代提刑等监司的监察形式也不同于传统的“巡视按察” ,而是实行“行政参与监察”模式。其监察范围涉及到了提刑司的所有司法、财政、治安、民政、军事、人事组织管理等职能领域。对于这些领域中官吏的违法行为,提刑司的监察内容有相同之处,主要包含以下各个方面: (1)按察官吏之贪赃者。真宗朝就规定: “应犯赃罪叙用注授广南、川峡幕职官委逐路转运、提点刑狱司常切觉察,如更犯赃罪,永不录用。”仁宗宝元二年(1039)还规定,转运使副、提点刑狱至所部百日,如部下有犯赃者,则“坐失按举之罪”。 (2)按察官吏之无能、昏庸老迈、怯懦者。朝廷为剔除那些无能、昏庸之人,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非常强调提刑等监司的按察作用。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 ,朝廷令河北、京东转运、提刑察所部“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廵检、知县、县令不职者以闻”。再者,朝廷也非常注意令提刑司察老、病、怯懦不职者的按察,如仁宗嘉祐二年(1057)五月,朝廷令广南东、西路安抚、提刑司, “体量本路知州及主兵官、近边城寨使臣懦怯者以名闻”。 (3)按察官吏之怠惰职事及朝廷政令者。官员在任上如果怠惰政务和朝廷诏令,也会遭到提刑等监司的按劾,这是督促地方官员恪尽职守的重要措施。如仁宗天圣九年(1031)朝廷诏:选人历任内“或因监司奏不理慢公者” , “委吏部勘会,勿许改名。”即被提刑以迟慢职事而按劾的选人将不能改转京官,惩罚可谓甚重。 (4)按察官吏之扰民、虐民者。地方官吏在收税、审案等方面非常容易发生扰民、虐民的行为,朝廷针对这些方面,也加强提刑等监司的按察力度。如神宗熙宁九年(1076)正月,因“湖南、京西等路过军粮草,或贱估直,科扰居民,令提点刑狱、提举司觉察以闻。”对购买军粮中扰民行为进行按劾。再如元丰三年(1080) ,梓州路转运司供应军需之物、科夫事“乖方扰民” ,朝廷“委提点刑狱司觉察”。 (5)按察官吏之违法逾制及营私舞弊、欺瞒朝廷者。为维护皇权,宋朝重视通过提刑等监司对于违法逾制者进行按劾。 如真宗天禧初年, 提刑李仲容等按发知郓州戚纶 “言涉讪上” ,戚被罢职。再如仁宗朝庆历中,卫尉寺丞丘浚因“作诗一百首讪谤朝政”而降官,并令福建路转运、提刑司继续常切觉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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