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实务处理过程中,常常由于借款人尚有借款本息未向出借人清偿完毕,在此情形下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都是主动用于冲抵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也可以要求充抵本息。对于未支付的利息,则依法只能最高计算年利率的24%。另外,在2015年09月0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前,约定的利率不得超高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希望能帮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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