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我驾车回家,在巴中市平昌县城区一下坡路,当时车上有一朋友。我下车取个东西,大概2分钟的样子,一小孩骑一自行车(后轮有那种挡板还站了一个人)避让一个行人急刹,自行车车前轮翘起,擦到我车的尾箱盖,我车基本上没有一点伤。小孩摔倒,自行车车轮可能因为载人惯性大,急刹等原因致前轮扭曲,自行车前轮损坏,我同事下车扶起小孩,除了车轮扭曲外只是小孩脚擦出皮。我想我车根本就没动。是小孩碰到我的车,自行车车轮是他自己原因致扭曲的。正准备离开,一大群人把我们围住,说我们不该停车,我们必须要带小孩去检查。我们当时可能是心情激动,加上本身感冒了说话声音不舒服,一个劲的解释不是我们的错。然后围了一大群人,后面来了几个交警,解释了也不听,说别人是未成年,他有受伤,车也伤了,我车子事都没有,不让我们走,然后把我们行驶证,驾驶证扣了,过了一会事故科的来现场意思是即使说我没得责任,但也要承担不超过道路交通的1000块钱内的责任。然后检查了小孩身体状态,小孩没事,然后让我给100块补偿给小孩修车,就这样了结事情。(如果小孩有流血,车子报废完了,估计我今天非得留在哪里做一个给小孩做个全身检查吧)后面朋友打算去成都的,也没去得成。这其中我有几点觉得很无辜,1.小孩骑的自行车,车上还站人,避让别人急刹摔倒,擦到我的车,即使我车不在哪里小孩也要摔倒,这样看来我并没有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是小孩追尾我车上摔倒,那么任意一个追尾事故都应该追尾人的责任,况且还不是这种情况!2.出现事故后一大群人都站在小孩的一方,无论怎样解释都不愿意听,说必须带去检查,舆论好像都在弱势的一方。完全觉得一个开车的,不管怎样,不是你的错你都错,让我要么给小孩检查,要吗拿钱补偿他,显出咄咄逼人的样子,我感觉更加无辜。就因为我车在哪里,并且和自行车有接触,我就有错。如果路人在路上行走路上有坑坑哇哇摔倒受伤,那么怎么不去找交通局赔偿,说路没修好。买把刀去砍人,怪卖刀的刀太锋利了把人砍伤了,如果前车停车追尾上去。说对方也有责任,因为对方不该停车,(那么这样的话大家开车千万不要停车,确实要下车的话,记得车子在动的时候把门打开跳下去)因为一旦停车有可能别人撞上你要承担责任。那是不是任意一项只要你足够弱势,你都不用担心,受保护的。同情不是义务,执法者和舆论也不应该把它强加给另一方。唯一庆幸的是对方问题不大。我车也没多大事。这件事说算倒霉吧。心里有些气不过,凭什么!谁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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