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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hsg

[群众呼声] 我们的意见可不可以考虑?[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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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6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859060936 发表于 2019-3-2 00:12
这都爆坟头照了啊

情系群众鱼得水,背离群众树断跟

 楼主| 发表于 2019-3-6 16: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怕什么?你代表政府,还是基层干部回复的?感觉你是托吧!

 楼主| 发表于 2019-3-7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舔苟子的干部,苟咬狗的干部,一条苟带坏一群狗

 楼主| 发表于 2019-3-9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以权谋私, 牵连一堆人跳进去!权力背后的大官与小官,垫背的还是愿意舔勾子!舔勾子的永远只是舔舔勾子

 楼主| 发表于 2019-3-9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舔勾子的虾,你们闲不闲?现在感觉舌头痛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3-9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咬狗,大狗与小狗撕咬,小狗遭殃,可怜!可悲!这些狗可恨!

 楼主| 发表于 2019-3-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为死了几年的一个不该安葬的地方的丧殡子,你说你们还要狗舔狗,狗保狗,至于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3-9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是人民的,你们私用权利,一是违背国家,二是违背人民。一团团拉帮结派还想搞什么官僚主义!

 楼主| 发表于 2019-3-10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官该理理旧账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3-1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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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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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0 10: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巴中市纪委您们好!希望您们能抽出时间到我们恩阳区,关公镇,梁山村,五组来看看,听听,问问群众的心声,解一下是不是个别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安葬其亲属,为什么多年一直托,不处理?地方基层干部为什么死心塌地要给上面干部的面子?一直不敢直面问题,解决问题,一直推诿。上面干部还让下面干部给尽快给摆平(他们还想干什么)!您们可以看我们以前的发帖,关公镇回复的两次,巴中检察院回复的一次,他们回复都是合理合法安葬的,请问您们,他们违纪违法安葬的到底是不是合法合规?到底有没有以权谋私?到底还能不能退耕集体土地恢复我们五队原貌?希望政府高度重视尽快开启(挖坟模式)动真格,直面问题,解决问题,还我们五队人民群众一片晴朗的天空!








恩阳区,关公镇,梁山村,五对村民,



                                                            201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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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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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0 12: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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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土地”一帖的回复网友: 您好!  您于2019年2月13日发出“退还土地”一贴,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你所反映问题系你村村民死亡安葬所占用土地。起因为该死亡人下嫁于双胜镇人士(系原巴中检察院干部),两人因感情问题离异,各回自家。该干部已于多年前就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殡葬,其原妻也于2014年死亡于自家(原娘家),经当时邻居与其下葬地所属人协商决定,于该地下葬填埋。当时已协商清楚所有相关事宜,故,不存在占用土地一事。感谢您的留言!如有任何疑问请同关公镇党政办联系(0827-5600001)。      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3日




恩阳关公LV1路人

亲爱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派出专人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死者苟玉芳娘家系梁山村4组(与5组相邻),本人嫁与双胜镇人士(系原巴中市检察院干部),两人后因感情问题离异。苟玉芳于2012年6月病逝,根据死者自身实际情况和生前遗愿,经其娘家兄弟苟兴民、苟兴才与梁山村村组干部和五组村民代表协商同意,葬于此处。5组历来人少地多,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因农户不愿接纳更多的土地,经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该土葬集中区域周边少量闲置土地调整为集体所有,以方便村民逢年过节上坟祭拜。苟玉芳土葬占用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土葬周边部分土地为村民陈代和所有,并栽有农作物,苟玉芳亲属与其协商后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作为青苗补偿,符合当时相关政策。

  感谢您的留言!如有任何疑问请同关公镇党政办联系(0827-5600001)。

       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6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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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hsg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505381-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关于麻辣网络社区反映我院干警家属苟玉芳土葬的舆论回复

Mhsg您好!经查:苟玉芳系原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黄新才的妻子,黄新才已去世十余年,几年后妻子苟玉芳患病离世,苟玉芳的安葬方式及其地点选择由其亲属决定。其子女也均未在检察系统工作,检察机关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和干涉。在此,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日常监督。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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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0 12: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三次回复,三个版本,在搞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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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0 12: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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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hsg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505381-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关于麻辣网络社区反映我院干警家属苟玉芳土葬的舆论回复

Mhsg您好!经查:苟玉芳系原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黄新才的妻子,黄新才已去世十余年,几年后妻子苟玉芳患病离世,苟玉芳的安葬方式及其地点选择由其亲属决定。其子女也均未在检察系统工作,检察机关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和干涉。在此,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日常监督。


2019年2月2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9-3-1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巴州区水务局局长是谁?单凭苟兴民,苟兴才拿2000元给陈代和就能把苟玉芳安葬到我们队来,大家觉得可能吗?有没有涉及到扶贫项目交易,有基层干部清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安葬问题,它涉及到国家出台的政策,(违法安葬条例)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楼主| 发表于 2019-3-12 1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唱的那一出戏?是不是上面往下压你们扛不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3-13 1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201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拟规定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1]。
中文名
殡葬管理条例
版本
2012年修正版
发布
国务院
执行主管部门
民政部
通过时间
1997年7月11日
条例内容
国务院令
2012年11月9日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3]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3]
丧事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3]
殡葬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3]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
条例修改
修改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
内容(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修订草案
201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
针对殡葬设施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针对殡葬服务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应当与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丧事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甚至违法的,将依法受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
殡葬管理
2013年1月1日起,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将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由于这一相对激烈的方式与中国传统的“入土为安”殡葬观念和习俗相违背,近些年来,民政部门强制平坟时屡屡引发公众反对。[5]
平坟
2012年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 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此前,这一条例为:“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 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 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 强制执行。”
新规定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部分,意味着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将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平毁。
对于违规土葬、乱建坟墓等的治理是各地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南都记者了解到,民政部门通常的做法是:给违规者一定期限责令改正,若无果则会以平坟的方式强制执行。但这一相对激烈的方式与中国传统的“入土为安”殡葬观念和习俗相违背,近几年来,民政部门强制平坟屡屡引发公众反对。
法院执行
事实上,在国务院未宣布对《殡葬管理条例》条文进行修改前,上述规定也已与现行法律冲突。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其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
为了应对这一冲突,2012年初,湖北省政府将《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的条款删除。违反火葬规定的,如需要强制火葬或者平坟,由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考虑到中国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平坟这类激烈的方式在地方规章中设定本来就值得商榷,殡葬改革以什么方式来推行,也确实需要认真细致地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19-3-13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关公镇回复还说是符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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