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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你让我失望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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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0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直都很喜欢:成都...这首哥,也就是这首歌,让我越发的向往这个城市,再加上2008电视上不停的报道四川地震,大家一起捐款,大家一起都在关注,所以让我对这个城市特别的向往,很想去看看,终于在春节的时候,也就是2019年02.12日。第一次踏上成都这片土地,还没来得急去看一下成都的山山水水,就在2月14号,在二环路东段SM广场的潮漫酒店大厅,我才用了3个月的苹果X手机就丢了,当时心想,肯定不会丢,肯定会有好心人捡到,肯定会还给我的,愿望总是美好的,当我边往酒店走,边拿来另一部手机拨打,听到的是你的电话已关机,心里马上就凉了一半,15分钟后回酒店查监控,发两名男士拿走了我的手机,就在这个时候,酒店经理说这两个人他认识,在他们酒店存行理的顾客,我心想这样应该手机能找回来了,我也就第一时间报警,万万没想到的是,酒店经理提供了两人其中一人的电话,打过去后说是他朋友拿走的不是他拿的,我正正等了40分钟再把警察等来,警察把我当到了派出所做了笔录,然后警察打电话过去,给其中一个拿走我手机的男士,他说手机是他朋友拿走的,他也是昨天刚认识的,所以和他不熟悉,只提供了一个电话号,打过去关机,我很相信这个男士说的是真实的,但是我把这个事情讲跟很多人听,我朋友都说这两个人不可能不熟悉,肯定是故意的,大家说说这两个人真的是不吗?后来警察说手机算是遗失不能立案,但会给我去调查(可我明明查过相关法律,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在这样一个人生地不熟的陌生城市里出了无助外,只能相信警察,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成都的警察太让我失望了,根本就是只动嘴,虽然丢手机是小案件,但从一件小事上就能看到这个城市的法制是多么的.........

大家说说:手机丢了,两个住酒店的人拿了。找到其中一个人(王家明),另一个说手机是他朋友拿的但他和他朋友不熟悉为介口,只提供了一个关机的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就这样让线索中断了,做为警察,既然说没办法.......这样的为人民服务的派出所真的是只在成都见到过!!!!!!

最最可恨的是,我第二天在酒店大厅发现,拿走我手机的两人个的其实一个人的行李箱还在酒店寄存,我联系警察说要不要拿到派出所,警察说可以,但迟迟不来拿,我比境是出来游玩的,不可能长时间等,我等了2天还没结果,等我刚上火车,酒店说拿我手机的另一个朋友来取行李了,问我要不要联系派出所,我联系后,派出所说知道了会处理的,没想到,我回到浙江后,打电话一问,警察让那个人把行李拿走了,原因是说,手机不是他拿的是他朋友拿的,但他朋友联系不上。

回到浙江的第二天,我突然发现我的手机开机了,而且手机定位显示手机在成都的一个二手手机市场,当我打电话到派出所后,派出所的警察既然说这个定位没用,不具体,所以没办法查。我真想骂人。这明显是不想管。记得当年,一个日本人骑自行车丢了,派出所警察半小时就帮找回来了。我的手机怎么说也10000元呢。最主要是手机里的照片信息都是我的过往可比自行车珍贵啊。只可惜自己不是外国人。就只能是这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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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成华公安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3月4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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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2月21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成华区公安分局。

发表于 2019-3-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建设路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1、2019年2月14日,一宁波籍男子到建设路派出所报警称:其将手机遗忘在潮漫酒店一楼大堂内的足球桌游设施上,后去寻找,发现手机遗失。经酒店方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将其遗失的手机拿走。酒店方告知您,拿手机男子的朋友(王某某)为该酒店入住客人,后联系王某某,王某某积极配合,随即向您提供了拿走手机的人(欧某某)的电话号码,并打电话给该人,但欧某某手机一直关机,随即报警。
建设路派出所值班民警询问后,您的情况属于遗失,不是盗窃。民警随即向您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根据您提供的王某某及欧某某的电话号码,通过值班室座机拨打。王某某称其于2019年2月13日晚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欧某某,对欧某某也不是很了解。但欧某某电话一直关机。经民警查询,欧某某的号码未实名认证,无法查到号码主人的有关信息。民警告知此情况可向人民法院对拿走手机的人进行起诉,追回自己遗矢的手机。
约4天后,您打电话到建设路派出所,称您遗失的手机定位在青羊区忠烈祠西街。民警于当日对照遗失手机特征到忠烈祠西街的部分收售手机商铺进行了走访,未摸排到相关情况。2月19日,您再次打电话到建设路派出所询问情况,民警再次告知了欧某某一直不接电话的情况(在2月14日至2月19日期间,民警一直拨打欧某某电话,都处于关机状态。联系其朋友王某某,王某某也称一直联系不上欧某某)和到忠烈祠西街为其找寻手机的情况。
二、处理情况
您的报警情况属于个人遗失,不属于被盗。遗失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无法立案。接警民警已就此问题向您做了详细解释。
信访人所述的是“将代为保管财务非法占有”,此行为不是盗窃,报警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继续帮助您联系欧某某和王某某,告知王某某积极配合,要求欧某某退还手机。
联系电话:建设路派出所值班电话84331256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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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1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手机也被偷过,气死了

发表于 2019-2-2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就是一个来过不想再来的城市,是西南笫一的大城市0
发表于 2019-2-22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个手机,我们小区前两年掉了辆小汽车现在都还没有找到呢

发表于 2019-2-23 2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2-24 17: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这样太差劲,打市政投诉,就这样我看来旅游的以后都会失望,作为一个四川人我希望四川发展越来越好,但是这种状况真的没脸,那警察也是给我们四川摸黑

发表于 2019-3-4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差劲了。 外国人东西遗失很快就找到了。  自己人报警  。。。。呵呵呵呵   不敢说了

发表于 2019-3-6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偷算什么,黑恶势力上门殴打百姓都长期被他们包庇了,成都警察太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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