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都很喜欢:成都...这首哥,也就是这首歌,让我越发的向往这个城市,再加上2008电视上不停的报道四川地震,大家一起捐款,大家一起都在关注,所以让我对这个城市特别的向往,很想去看看,终于在春节的时候,也就是2019年02.12日。第一次踏上成都这片土地,还没来得急去看一下成都的山山水水,就在2月14号,在二环路东段SM广场的潮漫酒店大厅,我才用了3个月的苹果X手机就丢了,当时心想,肯定不会丢,肯定会有好心人捡到,肯定会还给我的,愿望总是美好的,当我边往酒店走,边拿来另一部手机拨打,听到的是你的电话已关机,心里马上就凉了一半,15分钟后回酒店查监控,发两名男士拿走了我的手机,就在这个时候,酒店经理说这两个人他认识,在他们酒店存行理的顾客,我心想这样应该手机能找回来了,我也就第一时间报警,万万没想到的是,酒店经理提供了两人其中一人的电话,打过去后说是他朋友拿走的不是他拿的,我正正等了40分钟再把警察等来,警察把我当到了派出所做了笔录,然后警察打电话过去,给其中一个拿走我手机的男士,他说手机是他朋友拿走的,他也是昨天刚认识的,所以和他不熟悉,只提供了一个电话号,打过去关机,我很相信这个男士说的是真实的,但是我把这个事情讲跟很多人听,我朋友都说这两个人不可能不熟悉,肯定是故意的,大家说说这两个人真的是不吗?后来警察说手机算是遗失不能立案,但会给我去调查(可我明明查过相关法律,根据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在这样一个人生地不熟的陌生城市里出了无助外,只能相信警察,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成都的警察太让我失望了,根本就是只动嘴,虽然丢手机是小案件,但从一件小事上就能看到这个城市的法制是多么的......... 大家说说:手机丢了,两个住酒店的人拿了。找到其中一个人(王家明),另一个说手机是他朋友拿的但他和他朋友不熟悉为介口,只提供了一个关机的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就这样让线索中断了,做为警察,既然说没办法.......这样的为人民服务的派出所真的是只在成都见到过!!!!!! 最最可恨的是,我第二天在酒店大厅发现,拿走我手机的两人个的其实一个人的行李箱还在酒店寄存,我联系警察说要不要拿到派出所,警察说可以,但迟迟不来拿,我比境是出来游玩的,不可能长时间等,我等了2天还没结果,等我刚上火车,酒店说拿我手机的另一个朋友来取行李了,问我要不要联系派出所,我联系后,派出所说知道了会处理的,没想到,我回到浙江后,打电话一问,警察让那个人把行李拿走了,原因是说,手机不是他拿的是他朋友拿的,但他朋友联系不上。 回到浙江的第二天,我突然发现我的手机开机了,而且手机定位显示手机在成都的一个二手手机市场,当我打电话到派出所后,派出所的警察既然说这个定位没用,不具体,所以没办法查。我真想骂人。这明显是不想管。记得当年,一个日本人骑自行车丢了,派出所警察半小时就帮找回来了。我的手机怎么说也10000元呢。最主要是手机里的照片信息都是我的过往可比自行车珍贵啊。只可惜自己不是外国人。就只能是这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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