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父母,你是谁的孩子,却不取决你从小和父母一个户口簿一个屋檐下一起生活,管父母叫了几十年的爸爸妈妈,而是取决于法官说你是,你才是,他说你不是,你是也不是,别说你有多少证据,能证明你是父母的孩子,户口簿上写着你是父母的女儿,你不入法官的法眼,证明再多也没用,他说你不是,你就不是。造成这种荒唐悲剧的,正事成都中级法院各别法官的枉法裁判,
我和哥哥周新军同父母的关系都是养父母子女关系。父亲2009年去世,母亲2016年去世,就在母亲去世的当天,哥嫂一家三口就将母亲家里所有的现金,存折等一切贵重物品洗劫一空,连枕头芯也撕开一个大口子,弄的室内一片狼藉,事后并嚣张的说,“你走正规程序,到法院起诉我嘛,看你告的赢我不,告诉你,我在成都认识的人很多,没有我办不成的事。”并搬进老人留下的房子居住。
为此,对其侵占,独吞财产的行为起诉到法院,在一审法官根据我提供的大量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确认我收养关系成立,与周新军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哥嫂为了独吞财产,上诉至成都中级法院,说我是寄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因此我在2018年6月8日,再次向法院提交了新的派出所出具的三份证明我与父母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证明上明确写到我是父母的女儿,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官应当组织对证据进行质证,(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采用)因此,我和律师多次询问何时质证,法官告知等通知,6月27日,我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回答仍是等通知,等来等去,结果在7月2日等到的是一纸判决书,推翻了一审的判决,改判我是寄养关系,剥夺了我的继承权,我与父母48年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官的枉法裁判下,说不是就不是了。致使哥嫂独吞财产的目的得逞。
且判决书上的时间是6月8日,正是我递交新证据的时间,根据高级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真正作出判决书的时间是6月29日,因此,我有理由认为,法官把判决时间倒签,其目的是为了掩盖回避我的证据不予采纳,及枉法裁判的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违反了法律程序,属于枉法裁判,确凿无疑。
如果我真的是寄养关系,为何不敢安排质证,不敢安排开庭,为何判决时间要倒签。因为法官很清楚,我提交的三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证明上明确写到我是父母的女儿,充分证明我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被法官不作任何解释,无理由的无情的拒绝了采纳。
我一直认为,自己的事实收养关系,几十年了,人人皆知,又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保障,铁证如山,却没想到,由于和对方的力量,背景的悬殊,让我和父母的关系变成了寄养关系。不但没有了继承权,还把父母给弄丢了,几十年的兄妹关系,也不被人家承认了。印证了哥嫂的话,没有吹牛,的确没有他们办不成的事。
判决的依据更是荒谬,采用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存在八项错误,1-违反举证规则,不质证,不开庭,2-判决时间倒签。3,适用法律错误。4,判决依据证据明显不充分,缺乏证据证明。5,判决依据是伪造的。6-对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拒不执行。7-对确实,充分的证据,明显知道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予认定,反而对证据不充分的,予以认定。8。其行为纯属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事实,违法裁判。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的若干意见》第24条“四类案件”中第四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规定,本案属于“四类案件”之一,又据《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意见》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所以应对本案进行监管并对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
法官为何要违背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程序,违反证据规则,违法裁判,其中的原因,不用我说,我相信大家的心里自有答案。没有相互的利益,怎么会有赤裸裸的违法裁判,
我虽努力的寻找,时至今日没有一个部门给我回复。难道这些枉法行为真的没人管吗,还是事情不够大,出了人命才有人管。还是苍蝇太小,没有进化成老虎。让他们的枉法行为继续为所欲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引起社会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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