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里说嫘祖社区是在高花村一组二组,明灯村五组六组基础上建立的,是错误的,所谓的群众只是高灯镇场镇非农业人口,并不是高华村五组六组基础上建立的,因为嫘祖社区里的人口在2007年没有高花村一组二组农民转为非农业城镇人口,已没有人口在那年进入社区居委会,2007年更没有高华村二组一组人口在那年开过关于嫘祖社区居委会的会议。
嫘祖社区只是在高灯场镇非农业居民人口的基础上建立的,只是场镇居民组织成立了一个高灯镇原本没有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而不是在高华村二组一组基础上转制的,转制就是村改居,而村改居的前提条件是土地被国家统一征收,村民转为居民人口,村委会改为居委会。
高灯镇场镇居民不是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内部农民,无权代表高华村一组二组农民行使农村集体会议。请调查派出所的那时的会议人员的身份和户口单位作为依据。
农村村委会改居委会的前提条件是,土地被国家统一征用,统一赔偿安置人口后,土地改为国有土地,农村村委会单位改为城镇社区居委会。
国家关于非农业人口用地的规定是,仅仅限于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侵犯农村集体土地,在高华村土地未经国家公开公示统一征用的情况下,土地更没有改为国有土地性质,嫘祖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无权使用,而且土地仍然属于农村集体单位,属于集体性质,必须通过国家征用,才能改变性质,居民城镇人口才能够使用。
而且非农业是不能使用转让买卖农村集体单位土地的,农村集体单位土地只能农村集体内部成员使用。
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擅自以村改居名义把村委会改为居委会。
居民是不能使用农村集体单位土地的,那些土地既不是国有土地,又怎么能转给社区居民呢?
农村集体单位土地在某些条件约束下,只能在高华村集体内部流转,不会流转给集体以外人口和单位。那就是必须通过集体单位内部成员同意通过、而且是有偿流转。
土地市场的供给是由国土局向农村集体单位或其他土地来源方征用后,向社会招拍挂交易,唯一国有土地交易是由国土局实施操作的,如果社区居委会卖的地是国有土地,社区居委会就无权交易,而合法的卖家是国土局,既然社区卖的土地不是国土局卖的,毫无疑问,社区卖的土地就是高华村的集体单位内部农民的土地,但是嫘祖社区居委会是无权使用和买卖转让农村集体单位内部土地的。
国家法律规定:农村转入城市的人口如果没有住房,经过城市社区居委会证明,向原籍地村委会生产队申请宅基地,但是要生产队内部成员开会讨论70%以上人同意通过才行。
既然没有通过征用,已没有通过改变性质,城镇非农业人口就无权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而且更无权由社区居委会转让和买卖。
等等这些证明,农村的土地权利是掌握在农村农民的手里的,只有农不农民才有会议决议的资格权,农村农民才有股权,物权法59条规定,农村集体单位所有属于农村集体单位内部农民所有,既不是农村集体村民就不能代表农村集体农民行使会议,并且做出的决定就不是农村集体农民的决定,就不能代表农村集体农民。
而且农村集体宅基地是国家为了农民在农村集体单位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给农民免费赠予的宅基地,每户人一次,每次一处,这是非农业城镇人口没有的,也不能使用的。
非农业城镇人口既不能使用农村集体单位土地,更不能侵占和买卖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有征用和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单位土地怎么就转制给了社区居民委员会?请高灯镇政府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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