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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难道有关部门就不能回复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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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4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什么保证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说什么法律监督;就是这样在领导,就是这样在监督;丢人现眼哟,有关部门咋不回复呢?你们到底领导、监督的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谁之罪?到底是谁在践踏法律破坏法制?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对还是错,回复一下呀,人无信不立

发表于 2019-1-26 07: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令人惶恐:法院院长要有多坏、多没良心才会指挥一群法官认钱不认人性,恶意践踏法律,徇私枉法,胡裁乱判?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徐院长亲口承诺;安排刑庭庭长陈华负责对案子复查,一个月后由徐院长给申诉人答,复查早就结束了,徐院长亲口承诺的给申诉人的答复却不见踪影,甚至于连屁都不敢放一个,你这院长当的、情何以堪?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无信不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谎言被戳穿,遮羞布被揭开,将(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摆到桌面上,用法律的明文规定来检验其再审变更起诉罪名的审判程序是否有法律授权允许;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是否还可以审理及作出有罪裁判;一审医疗事故犯罪与再审非法行医犯罪能不能并案审判;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结果与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些咬卵犟就确实没法回复了,也没脸回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条文,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那些狗日的法官和法院领导,真不是东西,确实该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将权责相适应的规则放到2012年讨论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中来,应该是适用的。如果当时参加讨论的法院领导和法官享受着法官的尊荣、权力,更甚熊医生案还可能对其前途发展起了某些推动作用,那么在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熊医生案已经到了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法解释的情况,反过来追究审判委员会法官枉法的责任就并非是欲加之罪。
当然,有人会说,这个案件带有时代的印记,作为一名法官,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作出这样的判罚。我们并不能否认时代背景强加给个人的负担,但在众人都举起右手的时候,其实你也可以不举,因为举还是不举,是同流合污还是坚守自我,是你可以选择的自由。越是污浊的环境越能体现坚守的不易与人格的高贵。

所以,熊医生不得不骂一句:2012年参与讨论决定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凡举手同意的那些狗日的法官,都不是好狗日出来的,要断子绝孙。
                        
                    

发表于 2019-1-26 1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这个法律流氓太无耻

巴中市中级法院在熊医生案审判过程中一直是一副流氓嘴脸;在审理非法行医犯罪中一直混淆“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属于行政法律调整”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属于刑法调整”的原则,混淆97刑法施行后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必须层报最高法院核准,971刑罚施行前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概念,生拉活扯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且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2012年再审查明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后,再次混淆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其它程序无法律授权允许变更起诉罪名,刑事追诉时效止点、医疗事故犯罪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犯罪管辖权、一审案件与再审案件能不能并案审判等法律概念问题。牵强地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
作为法治社会的人民法院,竟然无耻到这样地步,为了掩盖自1997年刑法修订到2004年7年间巴中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收取贿赂后就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事实,不惜在2012年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确实无耻至极。
 楼主| 发表于 2019-1-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无赖,流氓嘴脸,也许才刚刚开始显露

2011年经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经2012年再审查明熊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从事手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范畴,检察院的起诉及法院判决都错了。但检法两院都不想认错,更不愿意承担错案责任。于是,给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傻逼何齐副院长使了个眼色。(院长王强借故出差)

何齐不知哪根筋搭错了,悍然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人六个月。这样一来,案子就成了何齐枉法裁判,有何齐担责,后来何齐又莫名其妙的死了。

说来也是,这个何齐既然没有扫地和尚的实力,却要在乔峰与慕容复斗力时介入其中,最后只会死得很惨。这件案子的较量亦是如此,何齐没有实力却还要装逼介入,理所当然沦为炮灰。

虽然王强院长调走了,何齐也死了,巴中市中级法院这时候想遛,既不允许立案庭对申诉立案复查,也不解释?想的美!牌局没打完,申诉人和国家法律哪一方都不会让你就这么脱身,和尚死了庙还在,主持走了有新的主持,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熊医生案如何收场,取决于多方博弈,很难说终结于哪个时间点,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无赖,流氓嘴脸,也许才刚刚开始显露。

发表于 2019-1-2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30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事实清楚,明的属于审判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无罪判有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何长期搁置不理会?源于巴中太黑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1-30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天理难容

发表于 2019-2-1 0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得向省以上的部门反应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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