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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整顿工作纪律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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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杨院长你好!我是(2017)川1323民初1781号判决书的被告张鹏,蓬安县人民法院民庭审判长杨承杰,书记员王卫婷审理的此案件,在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前未向我送达开庭传票,也未电话联系我,我从2016年一直在西安从事建筑工程,然而蓬安县人民法院并未通知我到庭参加诉讼,我的联系方式手机号是24小时开机状态并且手机是我的实名所购买,我家里近亲属父母常年在家也未通知,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然而审判长杨承杰在审理该案时不重视相关证据,枉法裁判:1、蓬安县人民法院认定借用关系不成立。首先,我所有的川R2G612号嘉陵牌两轮摩托车没有证据证明我借给文博使用,我家摩托车停放在王家镇自己一楼口面房内,用锁将卷帘门锁住,未使用摩托车,而是被文博撬门进入我家偷偷将摩托车偷走,现在经我的代理律师在查看公安对案件相关询问笔录中文博本人笔录里也明显记录是他撬门将我摩托车偷走的事实。案发当晚文博与被告人邓心、康海龙等多人骑车外出玩耍喝酒,邓心酒后强行将摩托车钥匙从文博手中抢走并搭乘康海龙一起行之事发地。在此次事故中我从未同意将摩托车借给被告人文博,因为文博是未成年人,但蓬安县人民法院认定我与文博是借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2、蓬安县人民法院没有认定被告邓心酒驾罪事实,但【2017】第02-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了邓心酒驾的事实,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也记录了邓心酒驾的相关事实,蓬安县人民法院对此置若罔闻,未认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4、我张鹏于2018年8月21日在被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通知我被法院执行,我才知道我有一件民事案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审结并开始执行时,蓬安县人民法院就知道电话通知我,我于2018年9月3日去蓬安县人民法院查问此案件,民庭审判长杨承杰态度极其恶劣不告诉我案情,后我多方联系到书记员王卫婷,王卫婷亲口告诉我我送你一份判决书这时候我才收到判决书,才知道却有此事,接下来我委托律师提出上诉此案,但审判长杨承杰拒不出具缴费通知书,致使我超出合法上诉时效,因此我只能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蓬安县人民法院民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我向你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张鹏15029018972 1.jpg 11.jpg 22.jpg 33.jpg 44.jpg 55.jpg 66.jpg 7.jpg 88.jpg 9.jpg 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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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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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领导你好,当蒙冤者不知情作出判决,   1    蓬安法院不注重证据胡乱给出判决,由于2017年1月14日下午,邓小丽与她老公及朋友来到王家镇炸金花,具体位置是某家理发店,大约有7至8人。请问作为一个为人民审案鸣冤,了解事实真相,实事求是的人民法院这些你都知情吗?   2    因此文博2017年1月13日将我停放的嘉陵摩托车,停放在王家镇半边街23号门面房里面,文博偷偷取出,我没有借于任何人。   3    由于2017年1月14日邓兴生日,邀请文博.文帅.康海龙共六人为其庆生,在(王家一号)里面唱歌喝酒一箱24瓶装,一共喝了两件48瓶,邓兴酒后多次借车拿钥匙,文博再三拒绝后康海龙就说作为同学朋友你就借给他嘛,没过一会邓兴就自己在文博脱下的衣服里面把车钥匙拿走,邓兴与康海龙就去骑车去了,过了一会邓小丽老公他们打牌出来吃饭,因此邓兴是醉驾,摩托车开到80码康海龙说开慢一点,邓兴酒精上脑极度兴奋,根本听不进去就撞在唐萧手臂上,同时撞上了邓小丽。    4    我在西安务工根本不知道无人通知,至今年2018年8月20日蓬安执行局打电话叫我回来赔钱,才知道事实;然后我向多人打听才知道一切经过。   5    蓬安法院法官杨承杰没有了解相关证据,胡乱判决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我请求南充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给与公平公正的判决。   6    作为一位公民有冤不能申我华夏泱泱大国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望各位网友给与支持,多多评论。
发表于 2018-12-21 21: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22 06: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自己为是官大,乱判现象太多了,此案为什么不给被告送开庭传票,还在审案,这样的法官应该取消资格,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怎么立的案,要执行了就知道被告的电话了,简直是在乱整

发表于 2018-12-22 08: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尊重事实,再次核实.当事人远在千里,摩托车放在家中,被人偷走.法院开庭时,为什么不通知当事人到场,现在通讯这么发达,案子执行就通知别人了!若真执行了,这个人也太冤了!连申机会都不给!

发表于 2018-12-22 1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不具备法律依据  依当事人在不知情下做出判决  跟栽赃 诬陷  欲加之罪 什么区别     严重违反了公民自身维权合法权益   没通知当事人就判决 全听信他人辩护片面之词   没做公正公平判决   有徇私枉法之嫌疑     ,要求重审  还人一个清楚明白的公道!

发表于 2018-12-23 1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断案,应依纪追责   平息悠悠之口。

发表于 2018-12-23 14: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23 14: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24 0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24 09: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24 1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翻案重审。

发表于 2018-12-24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鹏回复1.jpg 张鹏回复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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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2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人民法院,我作为一个网民,看到网上所发帖文,我详细看了,让我感受到你院发表的一说法我发表如下意见,1,首先你院让我无语,根据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件时没有被告张朋的联系方式你院应该要求原告方提供,原告方委托代理法律工作者应该通过方式查找并提供给立案庭。2.你院在开庭审理该案件时也跟着不通知并送达开庭传票,现在中国工民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基本上都是实名所购买,你院也有查找的义务。3.该案件审理时没有重证据,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朋将摩托车被告邓兴,你院有违证据法,未经举证质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被告张朋2018年9月才签收判决书,紧接着在上诉时效内提起上诉,你院民庭审判长杨承杰限制被告上诉,拒绝给被告张朋出据缴费通知书,致使被告张朋不能上诉,耽误了其有限的上诉时效。5.你院将上诉人张鹏拘留张朋有冤不能申才四处借钱保护自己。6.从疑案从无原则,该案应该重审。
发表于 2018-12-24 2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24 2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作为一位普通网民,对于蓬安县人民发表声明我提出如下几点意见,共各位网民及该案原审蓬安县人民法院参考。1.原审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件时应该要求原告方提共被告张朋的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你院也有责任进行查找。2.蓬安县人民法院庭审前也未给被告张朋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张朋父母常年在家务农。3.被告张朋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已用多年而且是实名所购买。4.蓬安县人民法院违反审判原则,不重证据,无证据证明张朋将自己名下的摩托车借与邓兴的相关证据,公安的询问笔录里有被告偷走摩托车的事实。5.在被告张朋不知情的情况该案已审理终结,也未向被告张朋家人及张朋本人送达判决文书。6.2018年9月份张朋到蓬安县人民法院打听此案才确认有此案,书记员这时才送与被告张朋判决书一份。7.被告张朋在签收该案判决书所载明有效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但该案审判长杨承杰拒不给被告张朋出具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致使上诉人张鹏所拥有的上诉时间到期,超过了有效的上诉时效,现在进入执行了蓬安县人民法院也有张朋的联系方式了。8.蓬安县人民法院工作纪律作风上级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整顿,此案应该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5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敏你好,此案不具备法律依据 1;没有调查实际情况,我的摩托车没有借给任何人  2;开庭未通知本人有原告无被告   3;全听他人辩护片面之词   4;不重视证据    5;此案在我未知情的给与审理判决,更未向本人及家人送达判决文书。  法院是‘实事求是’‘秉持公正’‘维护正义’‘深入务实’为蒙冤者辫诬洗冤的,人在做,天在看  该案请求重审还我公道。

发表于 2018-12-26 11: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蓬安县人民法院工作纪律作风得到整顿     继续查清再审此案 还蒙冤被告一个清白

发表于 2019-1-3 1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受理了吗  重审得到有效的时间了吗  什么时候通知被告 ?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望南充市中级人名法院给与公平公正判决,还受害者一个公道,朗朗乾坤岂是能颠倒是非黑白的,望社会高度重视这种不注重证据颠鸾倒凤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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