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用户今天(12月26日)发送至《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县区信箱(涪城)区委书记、区长、区人大主任,及其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区法院(唐光荣)院长的《人民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的“政治土匪”》电子邮件【查询编号:201812262958,201812266843,201812268831,201812262500,201812261235,201812261144;姓名:大浪淘砂666 】
人民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的“政治土匪”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386013-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您好。您本次发帖反映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几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8年10月25日 1、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将本控告人用实名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级党的地方组织党委(党组)书记的电子邮件——即《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贪腐控字[2018]103封,却以其所谓的“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并再次擅自利用“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其“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控告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作为该法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主体责任”人,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2、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的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你院是按照司法诉讼的“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此案?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既得利益者”利用司法潜规则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绑架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人民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绑架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政治土匪”!!!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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