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966|评论: 0

[四川手机报] 泸州首例涉渔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电瓶电鱼者获刑10个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2-6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1206144755_0677.jpg
  “非法捕鱼早该判刑了!“12月6日,龙马潭区农业局副局长袁富强谈及昨日泸州首例涉渔业资源公益诉讼案一审结果,拍手称快。

  原来,12月5日,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庭审现场,审判长当庭宣判: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4484.5元用于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对涉案电捕工具电瓶、升压器、锂电池等予以没收。

  电瓶电鱼,危害极大。逃不脱,鱼会被电死或者电晕;逃得脱,鱼的性腺也会被破坏而断子绝孙,连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也会被波及。同时,电鱼人员也有可能因无意触电致死,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这是泸州市首例涉渔业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案情

  禁渔期“电鱼”捕鱼,1人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2.4万元

  共7案9人因非法捕捞被集中宣判

  2018年3月24日,匡某某禁渔期,携带电瓶、升压器等工具先后两次在长江水域以“电鱼”捕鱼方式进行捕捞,被公安机关查获渔获物50余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某违法电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同时,其行为还对鱼类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需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因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按照恢复方案在核价之后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上述诉求于法有据,且被告人匡某某对赔偿金额当庭予以认可并自愿赔偿,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人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4484.50元用于生态修复。

  法院共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7案9人集中宣判——这些被告人均是因在长江水域禁渔期内,采用“电鱼”“地笼网”等法律明确规定禁用的方式捕鱼,因而触犯刑法。经过法庭审理,最终不同案件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反响

  12个街镇村(社区)干部、农业人员、渔民代表旁听

  农业部门建议将赔偿款用于增殖放流

  这起案件,吸引龙马潭区12个街镇的村(社区)干部,农业站工作人员,渔民代表等100余人到庭旁听。

  12月6日上午9时,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立·外滩一号江边,一批鱼苗被放入江中,袁富强告诉记者,这批鱼苗由区农业局专项资金购买所得。未来,他希望涉及渔业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的罚款,也能用来增殖放流。

  谈及昨日案件宣判,袁富强竖起大拇指:“参加庭审现场后,不仅能使那些违法人员遭到处罚,也能给其他相关人员提个醒、普个法。“

  “千万不能在禁渔期打鱼,也不能采用‘电鱼’方式捕鱼,这样会触犯法律。”龙马潭区双加镇大冲头村村民李平坦言,正是这次旁听,给他敲了警钟。

  龙马潭区农业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万吉兵表示,将联合长江公安,继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