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群仙在资中县人民法院的庭审辩(罗泉政府还我救命钱)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书记员: 今天出庭参加庭审、发表辩论如下: 一、被告(罗泉政府)送达《通知书》延时,通知要求不具体,无被送达人签收。不具法律效力:1、按四川省人社厅所发文件(厅办【2018】4号) (三)的规定,应于2018年1月25日至3月15日完成精减退职老职工信息复核,统计上报工作。而罗泉镇政府《送达通知书》是2018年3月27日印出,何时放到原告废屋里都不知道。2、通知“2018年3月30日之前提供相关依据“,这个要求不具体,相关依据指什么?没有具体说明,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的主管干部错误批准“取消精简救济”是违法行为:1、被告接到省厅办发【2018】4号文件时应及时按文件的具体规定步骤:公开文件精神,布置具体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调查取证核实。未按文件(二)复核方式办理。2、更没有按厅办【2018】4号文件(四)的工作要
求“谁统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复核工作。相关职责人员根本没作实际核查工作和材料。如需要当事人陈述相关工作经历,应提前告之义务,以便当事人具备相关内容供查证。职责人再根据所谓调查材料与之核对,才能证实具以作为是否“取消精简救济”的决定。故此,被告的职责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既违犯四川人社厅办【2018】4号文件的规定,又坑害了原告。应予以追究法责。 三、根据本案的违法行为,足以证明被告的履职人员故意“取消原告李兴拾的精简救济”来坑害原告救命条件:1、原告一家三口,从2010年1月10日被打杀恐吓住院治疗至今8年多,李兴拾因脑外伤,脑震荡惊恐造成精神重残,资中县政府、公、检、法,罗泉镇各部门,特别是民政办,无有不知,家庭三人生活仅靠“独生子女奖励金”、低保户补助和“李兴拾精简救济”不足最低生活保障的艰辛情况。民政核查人员错误决定加剧原告的艰难。2、原告不服被害情况,几十次上告上访,得罪了政府、公、检、法的实职操作者,被告的履职人员随之加害原告人,被告的审批职责干部只以罗泉镇上报表格“取消名额”为据予以批准复核结果,构成履职错误行为,应负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最后请求法院如请求事项公正判决。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并请求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职务人的责任,予以处理。
此致
资中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原告人:吴群仙 201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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