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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塔水张秀春

[群众呼声] 希望纠正解决冤假错案,不能维护霸占公民的合法房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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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6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蔡凌华和张秀春对县、市、省法院视而不见原告的确凿证据,采用被告的无关联性、合法性的伪证判决原告给镇山寺房屋补交差价67.75元属于置换镇山寺房屋的申诉;仅写着“应交12320.37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11611.97元,实交67.75元”-张日期为2000年的票据,被告在-审法庭上没有出示此票据的原件和联单,此复印件票据上无指印和章印、无补交房款和置换房屋的书写字迹,-审第3次庭时法官陈刚教唆法院增加的被告塔水镇初级中学,时任校长刘学军在此复印件票据上盖上了2013年版的章印,根本不采纳原告的辩论及质疑。二审根本没有质证过程,案卷里也没有被上诉人的证据(空白)。依照1998年41号住宅楼的《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和-审法院案卷第68页2000年镇山寺的《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为依据;-审法院案卷第68页第2行是蔡定超的老婆的名字,蔡定超在41号的房屋67.74平米(蔡定超后来卖了房屋过了户),以欺骗为目的占据镇山寺的房屋面积96.55平米(公产房,蔡定超已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同样该有应交14152.299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6519.79元,实交6991.769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第1行是校党支部书记石荣贵在41号的房屋67.74平米(石荣贵后来卖了房屋过了户),以欺骗为目的占据镇山寺的房屋面积96.55平米(公产房,石荣贵已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同样该有应交8884.531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3959.49元,实交4284.411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第6行是陈彦明的老婆的名字,陈彦明在4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5.3平米(陈彦明后来卖了房屋过了户),以欺骗为目的占据镇山寺的房屋建筑面积61.39平米(公产房,陈彦明已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同样该有应交11156.4047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10766.85元,政府应给陈彦明补差价251.0953元的票据。第3行是被骗的黎贤太在41号的房屋65.3平米(房屋已被镇政府卖给曾光,曾光又转卖给了付永健),被骗住宿镇山寺的房屋面积53.53平米(案发后县教育局承诺将黎贤太在新疆教了多年书的儿子和儿媳调回了安县得到了解决),同样该有应交9205.5541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5561.38元,实交3644.1741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第4行是朱丽华在4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5.3平米(房屋没有被卖),住宿镇山寺的房屋建筑面积61.39平米,同样该有应交11932.3743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7662.48元,实交4284.411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第5行是原告蔡凌华(早已经搬出被骗后被迫住宿的此公产房,今无住房)。第6行以下的名字都不是41号住宅楼的住户(参见1998年41号住宅楼的售房计价审批表里的名字)。可是县、市、省法院,都没有以上他人给镇山寺的房屋补差价的票据来支撑所谓的原告给镇山寺的房屋补差价的证据。县、市、省法院在原告返还房屋的案件中,故意徇私枉法,视法律法规为儿戏,破坏司法公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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