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公告期限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我们社区集体土地2008年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批号:(川府土【2008】1227号)。时隔10年,还有大批土地被闲置、荒芜。请问这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以下附土地被闲置、荒芜的图片。
土地被闲置、荒芜(一)
土地被闲置、荒芜(二)
土地被闲置、荒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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