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两级法院偏袒贵州省农村商业银行,判决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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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奉法律至上的胡定琳相信司法一定是公正的,钱存在银行一定是安全的。当他存款在贵州省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不翼而飞之后,需要法院为他依法保驾护航和主持公道时,黔西南州两级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有过错的情况下却判他承担责任。他的经历告诉大家,在贵州省农村商业银行存款绝对是不安全的,黔西南州两级法院对他的判决绝对是不公证的。法院和银行的如此行为,不知此举是否会引发人人自危和社会恐慌?
疑点重重
——鬼在何方? 卡在家中保险柜里钱存在银行却不翼而飞!
——冤在何处? 法院没有储户过错证据却判储户承担责任!
——人人自危? 因为黔西南州两级法院偏袒贵州农商银行!
——社会恐慌? 两级法院官官相护视国家司法公正形同虑设!
几年前,胡定琳在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钱相支行办理一张储蓄卡,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与生意往来之用,有手机银行及短信服务功能。
2017年4月27日中午12时许,胡定琳在贵州医科大学医院照顾受伤住院的父亲和妻子时,收到放在家中的储蓄卡通过POS机消费同时支出三笔信息,分别是贵阳新隆嘉超市白塔店支出第一笔68121.11元,第二笔170.00元,高丽黄金珠宝支出第三笔0.01元,共计68291.12元。
胡定琳并不知晓新隆嘉超市与高丽黄金珠宝店在何处,当即意识到不合常理,因为该储蓄卡一直放在自己居住的贵阳市党校附近家里,立即向开户行行长杨琴反映银行卡被盗刷情况之后又打110报了警。
贵阳市云岩区贵乌派出所接警并作了详细记录,在警方建议下胡定琳赶回家中将储蓄卡带上赶到贵医附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沙河支行柜台打印出流水单据,14:03分又在93601071ATM机上存100元后取出以保留小票作为银行卡未遗失的证据。根据民警专业解释:信用卡的开户行为外地,里面的钱是银行的,被盗后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均可立案处理,储蓄卡的开户行为本地,里的钱是储户自己的,被盗窃后必须到开户行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立案处理。于是胡定琳多次从贵阳赶到安龙县钱相街道办派出所办理立案都被拒绝,该所以报警时与案发地都不在该辖区内为由拒绝立案。
胡定琳认为,自己作为储户将款存入银行,银行就有责任为储户保管好资金并保障资金安全,存款在银行被盗或遗失是银行未履行对资金的安全保障责任所致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胡定琳的卡在家中钱在银行无端被盗,几个月来从贵阳到安龙县来回奔跑折腾十多次,跑了几千公里冤枉路,农商行百般推诿拒不赔偿,开户行辖区安龙县钱相街道办派出所不立案受理,无奈之下才将安龙县农商行告上安龙县法院。
安龙县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是:胡定琳在使用储蓄卡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审慎义务致密码泄漏,应当自行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银行承担储蓄卡被盗刷总额70%责任,胡定琳承担30%责任。
胡定琳与律师一致认为,法院此举属认定事实错误,因为银行没有举证证明该卡密码由胡定琳泄露,更无任何证据证明胡定琳用卡存在过错,存款被盗刷时卡在胡定琳的控制之下有贵阳市贵乌派出所民警详细记录和核实该卡并现场复印存档、当时打印的流水、小票为凭据,安龙县法院判决胡定琳承担被盗总额30%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不公正,将讨还公道的希望押在黔西南州二审(终审)法院。在一审、二审过程中,胡定琳感受到法院和银行早已形成了狼狈为奸的官官相护关系。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终审维持原判,判决书日期是2018年5月22日,胡定琳代理律师在2018年7月24日才收到。胡定琳在7月5号曾亲自去黔西南州中院要过判决书,程鹏法官接待他并说判决书还未出来,待出来后用快递寄给胡定琳,有胡定琳与程鹏法官的微信聊天、寄信地址为证。
胡定琳认为,密码虽是持卡人设定,但密码是由6位最简单的数字组成,在高科技发展的今天,要解密这6位普通数字不是难事,而保护存款安全的重要责任在于银行本身。银行如何做好系统安全防范措施,如何识别伪卡和让伪卡无法使用等才能切实有效保障储户资金安全,这也是保护银行自身的财产不受侵犯和损失的根本,而不是站在强势的高位推卸责任和欺负胡定琳这样的储户弱势群体行为。
值得大家关注焦点如下:
储户的银行卡未遗失,存在贵州省安龙县农商行里的钱究竟到哪儿去了?银行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客户凭啥要为银行的漏洞买单?
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审判机关,所做一切都是依据法律法规而行,为何在没有储户过错证据的情况下就随意判决储户承担责任呢?为何要把判决书送达时间从《民事诉讼法》148条规定的15天内拖延到63天呢?
注:在2018年8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彭锐回复省政法委领导延迟送达是胡定琳的代理律师出差了,是征得代理人同意才延迟送达的。
据查证:胡定琳的代理律师在代理2018年16号出过差,但是胡定琳本人在2018年7月5日亲自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要判决书时,有程鹏法官接待胡定琳及随行人员,程鹏告知胡定琳判决书还没下,等下了用特快专递寄到贵阳等,在立案大厅与胡定琳互加微信后胡定琳及随行人员离开法院。因此,彭锐在群里回复省政法委的情况不实。
贵州省农村商业银行对储蓄存款被盗一事推诿拒不赔偿,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背道而驰?法院又为其撑腰,背后是何等力量在支撑着贵州农村商业银行的霸王条约和欺负储户弱势群体行为?
审判此案的是贵州省安农县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两家法院在没有储户过错证据的情况下公然敢判储户承担责任,是否有挑战国家司法公证行为?是否有视党纪国法为儿戏?是否会有引发用卡人人自危和社会恐慌?
通过胡定琳的遭遇给大家敲醒了警钟,大家值得深思的是如果此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综上所述,存款在银行被盗窃银行推责不赔,胡定琳的遭遇已不是个案,在网上搜索一下不难看到大多数法院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既开通相关功能板块业务,就要保证各项功能安全,如银行不能举证储户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过错,则由银行承担储户存款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秉公判决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胡定琳存款在银行被盗后,由于银行的推诿拒不赔偿和两级法院的判决不公证一事,是当今社会重点关注和值得广泛深入讨论的社会问题,胡定琳的捍卫自己合法权利不容侵犯原则,与银行、法院据理力争,坚决依法维权到底的精神值得广大社会各界人士的赞扬与同情,他的行为是在维护国家司法公证和促进银行安全升级的正义之举。希望看到此文章的各位把此文章大量转发出去,以此引起社会广大人士的关注和共鸣,共同推动促进银行安全升级和司法公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做大家的存款和美好的生活才会有安全保障!
对国家法律法规寄予最大希望为其讨回公道的胡定琳现通过网络控诉,但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倾听到他渴盼司法公正的声音。同时期待社会各界正义人士给予指点迷津。
电话/微信号:1528607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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