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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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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四川省检察院却完全不按此明确规定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实行民事诉讼监督,哪些情况可以不实行民事诉讼监督!


    但四川省检检察院却表示不对我这两个案子进行法律监督了,其理由是已经对我这两个案子进行了监督!
    而事实却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还未发出,怎么可能就已经监督过了呢?
    这完全是一派谎言?!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实行民事诉讼监督,哪些情况可以不实行民事诉讼监督!


   但是,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却不按此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办理,他们连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都未出来,却谎称已经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监督而不再进行监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实行民事诉讼监督,哪些情况可以不实行民事诉讼监督!




   但是,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却不按此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办理,他们连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都未出来,却谎称已经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监督而不再进行监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实行民事诉讼监督,哪些情况可以不实行民事诉讼监督!




   但是,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却不按此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办理,他们连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都未出来,却谎称已经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监督而不再进行监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实行民事诉讼监督,哪些情况可以不实行民事诉讼监督!

   但是,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却不按此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办理,他们连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都未出来,却谎称已经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监督而不再进行监督了!

       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是于2009年对我这两个案子进行的监督出了不立案决定书的,而四川省高院对我们这两个案子却是2011年才发出了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的,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根本不可能对高院迟发出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进行监督的,这是明显的谎言!

发表于 2018-11-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color=Red]市委巡查政法委电话:18380791225/18380791226color]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具体条款,甚至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受理抗诉,哪些情况不能受理抗诉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但是,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却不按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办理,他们连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都未发出来,却称已经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监督而不再进行监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具体条款,甚至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受理抗诉,哪些情况不能受理抗诉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但是,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却不按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办理,他们连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都未发出来,却称已经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监督而不再进行监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0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实行民事诉讼监督,哪些情况可以不实行民事诉讼监督!
        但是,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却不按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办理,他们连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都未出来,却称已经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监督而不再进行监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0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应该实行民事诉讼监督,哪些情况可以不实行民事诉讼监督!
                   但是,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却不按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办理,他们连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都未出来,却称已经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监督而不再进行监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2011年发出的,而省检察院对这两个案子发出的不立案通知书却是2009年发出的,因此,省检察院对这两个案子发出的是2009年发出的不立案通知书是不可能对四川高院2011年发出的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进行监督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对我这两个案子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2011年发出的,而省检察院对这两个案子发出的不立案通知书却是2009年发出的,因此,省检察院对这两个案子发出的是2009年发出的不立案通知书是不可能对四川高院2011年发出的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进行监督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1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成都市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请求法律监督的情况.
    我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向成都市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请求法律监督、请求抗诉,但成都市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均以已经监督过了并出了民事行政检梥不立案决定书为由而不再监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2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2.特别是这次民事诉讼监督我们要求他们监督的是四川省高院2011年才发出了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他们2009年对我这两个案子实施谓的监督时,根本还没有四川省高院2011年才发出了的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律文书.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4.我们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请求监督的,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事项明确规定共三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而上次成都市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所谓的监督只涉及是第一项,而这次我们要求成都市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监督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的第二项: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所以我们这次要求成都市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监督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不容推辞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4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5.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成都市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所谓的我们已经出了民事行政检梥不立案决定书,所以不再对这两个案子进行监督了来看,我专门向成都市中院郭彦、锦江区法院昌荣珍院长写了一封信,这封信的名称叫《从死猪不怕开水烫老赖,这封信的内容简明扼要直接指出了我这两个案子极其荒谬,而成都市中院郭彦、锦江区法院昌荣珍院长收到这封信后,作为法院系统的高级管理人员居然一声不吭,表示默认,这己经证明了成都市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己经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所谓的监督是假的,是虚构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5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成都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接待日,我这两个案子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应该向院检察长反咉!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4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我们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四川省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他们不受理,其不受理的理由是:
        如果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况我们应向纪委监察委举报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4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我们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四川省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他们不受理,其不受理的理由是:
        如果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况我们应向纪委、监察委举报反映

     

        虽然法官有违法情形的,应该向纪委、监察委举报反映但是按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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