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一、 请求事项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 程利 男 1969年9月19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422429196909195674 住址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农场杨湾分场1队34号,现住金堂县驼源社区15组,电话13980544787
被上诉人 成都土巴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5层520号 法人 总经理杨训(男)电话13882232010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金劳人民法院川012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
4 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未休假双倍工资及出差费用,原告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二1在判决书关于工资的判决中,有被告招聘信息的工资标准不能确定的证明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时约定的工资标准。程利在案外人处工资的薪资水平不能证明其在成都土巴网有限科技公司工资时的工资标准。故本院对程利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
其判决不符合法理与逻辑,我2016年依据网上招聘信息到被告处从事水果技术员工作,招聘信息里有“农民出身者优”,四千到六千元的工资标准,约定的是五千,我从湖北到金堂工作。2017年在宁夏工作的工资是四千,我放弃四千工资到金堂拿三千工资符合逻辑吗?2016年聘请我是水果技术员,因为在2016年因生产技术上多次与杨训发生冲突,例如果树种植规格杨训按4*5米种植二十平方种植一颗果树,我建议2.5*3米种植,可以集约利用土地。2017年聘请我时,我在宁夏通过微信就园区发展思路提出建议(证据4),建议涵盖、水果花卉、盆景、中药材,园艺造型,科普科教,园区资源的利用等等。杨训依据建议,让我负责园区生产,不做生产上干涉,这是杨训长期不在园区的原因。
2在认定事实如下中有程利到成都土巴网有限科技公司处从事园区林业技术技术工作。
根据微信记录梳理的工作,在园区工作的时间以果树施肥整形修剪为主,包括肥料的采购加工运输等,一审法官依据什么来判确定本人从事的是林业技术工作。
三,被告提供的虚假证据的认定
被告提供的公示照片,考勤记录为虚假证据,10月18日下午本人用三轮摩托车从榨油坊运输三吨多油枯到园区,是杨训亲自带领下完成,包括公司股东山东田总在场,本人有榨油坊老板的对话录音为证据。10月29日开始本人在宜昌采购磷矿粉,11月3日返回金堂园区,而公司考勤记录是10月31日上班,其他时间旷工。
杨训于2018年6月9日向成都成华法院,提出诉讼,川0118民初4661号,7月4日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川01名特283号。
杨训在诉讼事实和理由中提出,原被告双方约定工资3000元,原告的依据是什么?2017年12月1日-25日,本人仅工作3.5天,本人从11月30日采购磷矿粉4日装车,5日返回基地,指导装载机卸车,完成运费收条的,6日指导装载机把磷矿粉运回基地山上,同事进行磷矿粉使用必须的溶磷菌的加工,以及菜籽饼的粉碎,合计18吨的肥料向地头运输,磷矿粉工作致17日上午才完成。随后进行梨、桃、樱桃、柚、李子、猕猴桃等各种果树的修剪整形。(微信详细记录在麻辣社区 ,[群众呼声] 与成都土巴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关注与法律援助)。
四,关于本人提交的证据4,在劳动仲裁庭,金堂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均没有被提及,而证据4是工资争议的核心证据,土巴网观光园面积3000余亩,能够耕种的面积不到300亩,而连片面积不到150亩,证据4提出的种植品种,种植模式充分考虑了,观光园的地理特征,候光照条件,因地制宜的安排养身、观赏、科普等植物的种植,以获得最大景观效益以及经济效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金劳人民法院川012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贵院提起民事上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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