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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法院支付高利贷,属全国罕见[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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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江油市法院怕非法高利贷组织找被告代理律师(一般代理权限)配合制作了一份民事调解书,支持高利贷,按月支付2.5%至3%的高利后,4546500元本金2014年10月16日支付利息20万,2014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25万,2015年支付利息21万元,2016年支付利息63万。共计支付利息3065500元之后又重复收取高得惊人的利息:尚欠4546500元,自2014627日起至20161226日止借款利息1437900万元(即143.9亿)的天文数字高利贷利息,让高利贷机构组织一夜之间成为百亿富豪,伤害民营企业,实属全国罕见,为此申诉。
详见证据:
1、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4403号民事调解书;
2、江油市法院(2016)川0781号民初4403号民事庭审笔录;
3、民事调解再审申请书。
致:
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长周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申诉人:刘泽斌
                        201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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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江油市人民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7月22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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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江油市核实处理。

                                   绵阳市网络发言人
                                    201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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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wyt1937:
您好!您于7月21日在麻辣时政论坛群众呼声发帖反映有关案件情况,我院收悉后,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现回复如下:
我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峰诉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川0781民初4403号),审理过程中孙伟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该案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12月26日开庭审理,其中二被告向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授权事项包括代为调解)。
  第二次庭审(2016年12月26日)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峰、孙伟借款本金4546500元及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借款利息1437900元;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8日前偿还原告李峰、孙伟500000元、于2017年4月28日前偿还原告李峰、孙伟2000000元、余款34844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付清;三、若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款项,则原告李峰、孙伟有权自应付款项的次日起就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李峰、孙伟支付利息。
  随后我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在制作民事调解书时因工作人员文书校对时存在疏忽导致笔误,将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中的利息“1437900元”误写成了“1437900万元”,该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二项分期偿还借款本息金额的总和5984400元与调解协议第一项本金4546500元和利息“1437900元”的总和5984400元相一致也能够看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中的利息“1437900万元”系笔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之规定,该笔误本院将及时作出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并将补正裁定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另外,经我院核实,该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于2017年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我院执行局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该民事调解书的基础上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因被告未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导致原告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现该案在执行中。
感谢您对江油市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祝好!
江油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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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

发表于 2018-7-21 17: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操

发表于 2018-7-2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8-7-23 12: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了,江油法院太可怕了,由法院发出的正规调解文本把1437900元利息,写成了1437900万元利息(143.79亿元)说成是笔误,作为一个人民法官,能犯这样低级错误吗?可想而知这样的法院管理是怎样的,法官明知是高利贷还在调解书中支持,把一般委托代理篡改成全权委托代理,法院还颠倒黑白,企国洗脱自已的罪责,这里面不得不使人联想到原告,律师,法官他们之间链条性的关系,请相关部门查处回复,还企业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8-7-23 12: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误~~如果这个是笔误的话,那不是法院判死刑,把人枪毙以后,也告诉是笔误吗?

发表于 2018-7-23 13: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法律的最高机构,这样对待被告,纯属绕乱司法公证,如果是刑事审判,一个字可以枪毙人了,那老百姓那个还能到法院告状,你们江油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就要为人民做主,不要让老百姓所说的﹤法院大门向南开,没钱没权不要进来﹥这句话成真,要求法院追究当事律师,原告,法官的责任,使法律条文落到实处

发表于 2018-7-23 13: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支持高利贷,太黑了吧,在那里去找理哦

发表于 2018-7-23 13: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7-23 13: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法律的最高机构,这样对待被告,纯属绕乱司法公证,如果是刑事审判,一个字可以枪毙人了,那老百姓那个还能到法院告状,你们江油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就要为人民做主,不要让老百姓所说的﹤法院大门向南开,没钱没权不要进来﹥这句话成真,要求法院追究当事律师,原告,法官的责任,使法律条文落到实处

发表于 2018-7-23 13: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法律的最高机构,这样对待被告,纯属绕乱司法公证,如果是刑事审判,一个字可以枪毙人了,那老百姓那个还能到法院告状,你们江油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就要为人民做主,不要让老百姓所说的﹤法院大门向南开,没钱没权不要进来﹥这句话成真,要求法院追究当事律师,原告,法官的责任,使法律条文落到实处

发表于 2018-7-23 13: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法律的最高机构,这样对待被告,纯属绕乱司法公证,如果是刑事审判,一个字可以枪毙人了,那老百姓那个还能到法院告状,你们江油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就要为人民做主,不要让老百姓所说的﹤法院大门向南开,没钱没权不要进来﹥这句话成真,要求法院追究当事律师,原告,法官的责任,使法律条文落到实处

发表于 2018-7-24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7-25 09: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7-25 17: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说法院乱来,支持高利贷,原告,法院、律师勾结,篡改委托书,讲一般委托篡改成特别委托,

发表于 2018-7-2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诸邮建 发表于 2018-7-23 12:11
太黑了,江油法院太可怕了,由法院发出的正规调解文本把1437900元利息,写成了1437900万元利息(143.79亿元) ...

您都企国了,笔误允许存在,改了就好!赖住不改就不对了。

发表于 2018-8-2 17: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句笔误,就把法官与原告,律师勾结篡改被告委托的罪刑洗脱,(她)他们篡改委托的目的是,一是让高利货合法化,二是让(143.79亿)高额利息落到实处,让被告无法翻案,以达到让被告企业还不起钱,让企业破产,法官与被告,律师合理合法把被告企业变成(她)他们的企业,让被告祖祖辈辈给(她)他们还债,请问这个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吗?天理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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