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wyt1937: 您好!您于7月21日在麻辣时政论坛群众呼声发帖反映有关案件情况,我院收悉后,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现回复如下: 我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峰诉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川0781民初4403号),审理过程中孙伟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该案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12月26日开庭审理,其中二被告向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授权事项包括代为调解)。 第二次庭审(2016年12月26日)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峰、孙伟借款本金4546500元及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借款利息1437900元;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8日前偿还原告李峰、孙伟500000元、于2017年4月28日前偿还原告李峰、孙伟2000000元、余款34844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付清;三、若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款项,则原告李峰、孙伟有权自应付款项的次日起就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刘泽斌、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李峰、孙伟支付利息。 随后我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在制作民事调解书时因工作人员文书校对时存在疏忽导致笔误,将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中的利息“1437900元”误写成了“1437900万元”,该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二项分期偿还借款本息金额的总和5984400元与调解协议第一项本金4546500元和利息“1437900元”的总和5984400元相一致也能够看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中的利息“1437900万元”系笔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之规定,该笔误本院将及时作出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并将补正裁定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另外,经我院核实,该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于2017年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我院执行局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该民事调解书的基础上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因被告未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导致原告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现该案在执行中。 感谢您对江油市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祝好! 江油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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