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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356|评论: 15

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广安区卫计局涉嫌干涉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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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区人民医院明显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规被起诉到广安区人民法院。广安区人民医院自己没得证据证明无过错及违法,找到老子广安区卫计局要了一份广安区卫计局向其老子广安市卫计委的报告作为所谓证据。四川省卫计委明确表态对广安区卫计局向其老子广安市卫计委的报告以及广安市卫计委的告知都没产生法定效力,书面答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广安区卫计局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供一份广安区卫计局向其老子广安市卫计委的报告有涉嫌干涉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广安区卫计局涉嫌干涉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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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脏话都出来了!是不是这么回事哦!不讲文明,不讲卫生,请问你是从事什么职业?千万不要说是医生!

发表于 2018-7-17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起码看到你发了几十个帖子了,挽倒这个事情说有意思么?你越这样越让别个觉得你心里防线已经崩塌了,思想已经走向极端了。为什么就不能好好地走司法程序?制造舆论只能说明你没有底气。大哥,劝你心里阳光点额,你负能量已经爆棚了,这个是很危险的,对身体不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卫计系心中无法,只有舆论监督

发表于 2018-7-17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7-17 22:56
广安卫计系心中无法,只有舆论监督

哎!好好劝你你不听,看来真的无药可救了。

发表于 2018-7-18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1、宪法规定,法院没有上级,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第一次听说卫计委能干涉司法公正。

2、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依法上诉,请不要在发这种帖子了,大家看到烦。

3、最后祝你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18-7-18 10: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7-18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牛逼

 楼主| 发表于 2018-7-19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阴谋都被监督于阳光之下

 楼主| 发表于 2018-8-27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都在预料之中

发表于 2018-8-27 16: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听劝,也不相信法律,无可救药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8-27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卫计局在前锋区法院能否摆平?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摆平?还要看有无能量?

 楼主| 发表于 2018-8-2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牛逼的广安区卫计局要现圆形了

发表于 2018-11-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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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真棒

发表于 2018-11-12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广安市政法委和广安市纪委监察委:
    原告诉广安区人民医院侵权一案于2018年3月8日在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2018年4月17日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台142号内部文件提供给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把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台142号内部文件提供给广安区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使用,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把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台142号内部文件作为定案依据,原告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供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诉讼判决书把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42号内部文件已经行政诉讼裁定,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42号内部文件不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广安区人民法院涉嫌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委办[2016]34号  2016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五)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的;
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委办[2016]83号  2016年10月14日
五是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的。
请广安市政法委、广安市纪委监察委依法查处,谢谢!

发表于 2018-11-12 23: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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