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ysh590202

[群众呼声] 讨论广安贴文不见了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游思华:
      您好,您反映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问题由广安市广安区群众工作局转我局调查处理,现我局调查处理如下:
      经查:您于1981年取得广安县化龙公社石嘴大队合作卫生站工作资格,但实际上一直在广安县广罗公社鱼关大队行医,您干2006年外出打工至今再没有在广安境内任何一个村卫生站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您目前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三)项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应注销执业注册、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乡村医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等规定和您目前又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际惰况,您目前即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法定条件,也不具备重新进入村卫生站工作的法定条件。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4月7日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局对我调查处理通知书合法?从表面上看是何法,而且是违背了国家政策之规定之法定条件。

     符合原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等319号,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按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务人员(俗称老人)可以直接予以医师资格认定,并给办理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俗称老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各省……69条之规定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证》。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1003)316号等文件之规定认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
      
       2014]159号文件工作明确要求:1、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是务必要将政策宣传、传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做到不遗漏一人;二是要精心组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报名申请;三是要确保稳定,政策解释要严肃统一,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2、严格政策。各单位要按照政策界限,认真审查每个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件,严格实行审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实行“三审查”、“三公示”.3、严肃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以外乱开口子,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条例》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促进了信访事项处理效率的提高。  其三,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制度。《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这些明确时限的设定,为信访事项的及时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这些明确时限的设定,为信访事项的及时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5年4月12日收到邮件(2015年4月7日莶字﹞广安区卫计局极度谎塘丶谎谬之处理通知书快递,不服、首先给四川广安市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市卫局长亲口承诺给我决定…,又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市卫计局局长亲收一封复议快递(也是局长在电话中亲口说再给他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快递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迎接中共四川省巡视组快临四川广安市…,于2015年9月21日,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医师资格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民营医院,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川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化解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9号),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区卫计局制定了《妥善解决医师资格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9月26日


妥善解决医师资格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化解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9号),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既严格掌握好政策,按规定程序办理,又注意方式,让涉及人员应晓尽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园满完成化解我区医师资格遗留问题矛盾,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医师资格认定补办。政策界定:川卫办发〔2014〕301号附件1、原卫生部卫医发〔1999〕319号、原卫生部卫人发〔2000〕117号、原卫生部卫人发〔2000〕316号。

(二)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政策界定:川卫办发〔2014〕301号附件2,川卫办发〔2014〕309号附件1。

(三)乡村医生考试注册。政策界定:川卫办发〔2014〕309号附件2。

二、工作时限及程序

(一)宣传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

1.2014年9月28日前召开全区专题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传达政策到乡镇(中心)卫生院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含计生服务机构)。

2.2014年9月30日前,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各医疗机构将政策传达、通知到辖区内每个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并做好记录。

(二)区卫计局报名及审查、公示阶段(2014年10月8-25日)

1.报名及审查(2014年10月8-14日)。申请人按照川卫办发〔2014〕301、309号文件中附件1、附件2规定的程序和材料交到各片区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各片区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并汇总报区卫计局。区卫计局按照政策规定文件进行审查。

2.区卫计局公示(2014年10月15日-10月25日)。区卫计局对申请人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应同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或单位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3.上报市卫生局(2014年10月28日前)。公示结束后,区卫计局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和公示证明材料、资格审查书面报告一并报市卫生局审查。

(三)市卫生局审查、公示阶段(2014年10月27-11月7日)

1.市卫生局审查(2014年10月30-11月2日)。由市卫生局人事科、医政科、农卫科分别对各地上报的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医生考试注册材料进行审查。

2.市卫生局公示(2014年11月3-12日)。审查合格的由市卫生局进行公示。

3.上报省卫计委(2014年11月13-14日)。由市卫生局统一上报省卫计委。由省卫计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考试(11月17日-12月10日)。经省卫计委审查,对于符合认定补办,由省卫计委补办发给《医师资格证书》;符合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生注册考试的人员,由省卫计委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四川省医师证书。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妥善解决医师遗留问题工作,区卫计局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赵维国为组长,局党委书记何东、纪委书记文茂秀、副局长张仁国、爱卫办主任梁波明为副组长,局医政股、政工股、妇幼卫生和计生服务股、办公室、疾病预防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解决医师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解读、材料审查、来访接待等工作。

(二)工作分工

1.综合协调及纪委监督工作。责任领导:纪委书记文茂秀,主办股室局办公室。

2.信访工作。责任领导:爱卫办主任梁波明,主办股室局信访办。

3.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责任领导:局党委书记何东,主办股室局政工股,医政中医股协办。

4.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生注册考试工作。责任领导:副局长张仁国,主办股室局医政中医股。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是务必要将政策宣传、传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做到不遗漏一人;二是要精心组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报名申请;三是要确保稳定,各单位政策解释要严肃统一,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耐心解释和劝导。

2.严格政策。各单位要按照政策界限,认真审查每一个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实行“三审查”、“三公示”。

3.加强监督。纪检组织要对本次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一是对审查、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审查意见栏内签名;二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从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其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没注销充分说明已默认延续了”…既然,广安区卫计委否认默认延续,那么应该公示乡村医生中断执业2年以上重新注册的法定条件和材料,… 然而广安区卫计局在我的事件中存在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存在不公示乡村医生中断执业2年以上重新注册的法定条件和材料,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化解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妥‍


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既严格掌握好政策,按规定程序办理,又注意方式,让涉及人员应晓尽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园满完成化解我区医师资格遗留问题矛盾,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什么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却说我所有证件过期无用、耍我参加全国乡村医生考试…,为此据《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上访、信访、至广安区卫计局、此局不但不似《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为民解决、反而似移花接木狡计之伎俩、作出极度荒唐、荒谬处理通知书、于2015年4月12日收到广安区卫计委(2015年4月7日发签)处理通知书、不服、第一时间就给上层卫系局长,打电话说明原因、又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市卫计局局长亲收一封复议快递也发给了该局相关人员几封电子邮件,无回音、在无奈的催促下、此电话0826—2333134主人、此电话0826—2333134主人、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又告知我传真号:0826—2344120。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导致了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2015年9月21日,签出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电子邮件、根据《信仿条例》…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四川广安…广罗乡乡卫生院长(李华兰》违规《行政许可法》之明文规定…
再信访至上层…导致了上图文,极度荒唐且荒谬回复书涵!难道也是公道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7-1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广安有法治存在吗???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