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团结协作,共同进退, 于2013年5月24这一个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创造出了惊天动地的“奇迹”!
2013年5月24日,星期五。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即(2013)雁江民初字01626调解案。对相距60多公里的原告。即来自资中的周琴、桂树斌和被告李万光、谭秀英,该院全院动员、团结协作,共同书写了华彩的章节。对于该案,资阳雁江法院立案庭法官超常发挥,做到当天接案、审查、立案。而且立案时法官就未审先知(知道此案一定是调解,绝对不是判决),所以立案时,立案法官就理所当然的免去了一半的诉讼费,马上下达受理立案通知书,通知李万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0元。其他诉讼费0元。”立案后马上分案。民庭法官何泽光接案案后也做到了马上审查,然后马上下达开庭通知书,并立刻送达开庭通知书,接着马上开庭审案,并当天结案、并当天送达结案文书。在短短一个工作日内,居然高速完成了司法界闻所未闻的事情。且此案三天就进入执行程序。
为了帮助犯罪分子抢劫别人(黄敏)标的款,该院执行局法官许伦康亲自跑到资中县人民法院,找资中执行局张勇,要求张勇扣住黄敏的标的款,等候他的案子来分钱,接着这个许伦康在法院没有收取李万光保全费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李万光不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不用交一分钱保全费,法官许伦康就主动、积极、不顾法律、法规,执法犯法,重复查封了周琴、桂树斌的财产。
为保护李万光、谭秀英的所谓合法权益,该院争分夺秒地给资中法院发了两次函。一次是要求参与分配函,在资中法院还没有去执行周琴、桂树斌财产时,该院的参与分配函就发到资中法院来了。另一次是要求资中法院扣住标的款,等候该院的再审。这次是决定再审的同时,该院就把要求资中法院等待再审结果,再行分配函发到了资中法院。以上事实证明这两次函发得非常及时,可以说是为了保护不法分子的“合法权益”法官们是尽职尽责、全力以赴!
说到再审,该院法官的判决就更加荒唐。
此案的第一次再审法官王颖给出的判决是:案件受理费用130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6250元,原审被告承担7750元。(没有说明如此判决的理由)
此案的第二次再审法官马天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审原告李万光、谭秀英承担。理由:(原再审表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6250元,原审被告承担7750元”错误,“应为原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予以纠正。)但也没有明示王颖判案错误的原因。
针对同一案件,雁江区法院法官们下达的法律文书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难道雁江区法院没有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费凭关系、凭感觉,可以随心所欲?
下面我们一起再来看看该院的再审判决吧。
该院再审法官王颖为了帮助关系户李万光、谭秀英到资中县人民法院来抢劫黄敏的标的款,居然选择性的采信证据,对矛盾重重的说词从不质疑,对银行的凭证,车管所的凭证、包括被资中法院认定了的电话录音,法官王颖都可以做到熟视无睹,充耳不闻。对犯罪分子的很多个版本的解释,作为法官的她,是听之任之,判案时装聋作哑,避重就轻,指鹿为马,故意违反《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把千真万确的虚假诉讼,强判成证据不足,这样一判,即可以让枉法判案的同僚(原审法官何泽光)毫发无损、全身而退,又可以帮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了。
由于王颖的枉法判决,直接导致检察院再次对该案发起检察建议,该案不得不再次进入再审。
该案再次再审认为,谭秀英、李万光主张的2009年5月20日借条的20万元、2011年7月1日结算单的8.5 万元、2012年9月30日的借款还款承诺书的20万元不属实不予支持。 对于43.5万元:2010年7月30日借款4.5万元 ,原告说是贷款借的但原告没有提供贷款证,本院查询也没有原告所称贷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不排除二姐妹之间因有其他经济交往而发生转款的情形,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2011年10月31日借款10万元:原告在原再审中称该10万元是从李万光的弟弟李万雄处借的,没有向李万雄出具借条,至今没有归还;在本案中称已经还给李万雄;但本院三次庭审原告均没有申请李万雄出庭作证。周琴 向谭秀英借款10万元,却不向谭秀英出具借条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不排除该10万元是二姐妹因其他经济交往转款的可能,该10万元转款, 不能确认为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2012年10月28日借款6万元:谭秀英在资中法院称是在资中新桥贷款30万元,在资中给周琴现金6万元,在原再审中称,是在资阳谭秀英家里拿的现金6万元,在本次庭审又称是在资中给付,因此6万元虽有借条,姐妹之间有出借现金可能,但原审原被告 陈诉互相矛盾,不能认定为发生了真实的借款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20日借款23万元:本院确认:该23万元属于杨国金购买周琴房屋的对价款,仅是通过谭秀英的账户转了一次,不能认定属于周琴 向谭秀英借款23万元,即不属于真实的借款关系,依法亦应不予 支持。
法官马天友在归纳总结该案时应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还强调了此条规定中判断虚假诉讼的二、三、六、七、十等法律条款细则,但判决的结果,只是驳回了李万光、谭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却只字未提。
此案的判定中多次强调周琴夫妻借李万光夫妻的借款不属实、不属于真实的借款、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实、不真实到底是什么意思?这样的判决意味着什么?是对犯罪分子无底线的纵容,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该案再次进入再审,虽然驳回了李万光夫妻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该院处事的原则就完全变了,结案后,我催了数次,请求雁江区法院发送李万光夫妻参与分配的撤销涵到资中县人民法院。为此,我还去中央巡视组告了一状,但该院都还是不发撤销涵给资中法院,让我至今都拿不回本在2014年就该执行给我的标的款。
该院为“老赖”发“抢劫”涵,不用提醒涵,速度比俊马还要跑得快;轮到为保护受害者真正的合法权益时,就是在法官们的耳旁不停地垃响警报,他们也无动于衷,发撤销涵的速度比蜗牛还要爬得慢。对于这样截然不同,匪夷所思的结果,是雁江法院的一院两制——因人而异的办案政策?还是法官们的职业道德沦丧?这样的判决该院法官的肩上“天平”何在?该法院的公信何在?院长汪自友为虎作伥,为何至今仍然装聋作哑?
一句话: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就是犯罪分子的天堂!雁江区人民法院的灯下的确是“黑”到了极点!
川航3U8633飞机失事告诉我们,发生了的事件,我们需要关注的不是结果,而是导致发生这个事件的原因。雁江区人民法院,可以大力打击老赖,也可以和老赖同流合污。事实已经是这样了,那么我们的检察院及相关部门是不是该关注、监管一下导致这个事件的原因呢?雁江法院纠错案,两次再审都是在本院进行,像这样没有任何监督机构人员的参与,永远是自错自纠的再审,法官们抬头不见低头见,这样的纠错还能有公正?所以尽管该案中的“老赖”们在法庭上任意说谎,互做伪证,但还是能得到该院法官们无底线的包容与支持。这样的判决的原因是法官们职业道德的沦丧?还是出于19大以后的压力?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给群众一个解释,还雁江区一片蓝天!!!
黄敏电话18981435232
黄敏
201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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