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人民法院:
林地归属权不属于你们的处理范围。但辨别真假该属于你们的受理范围。你作出的判决,我可以理解为:‘’林权归属已发生变更可以吗?‘’我个人认为你们审理不公,不遵守‘’以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决实属荒唐。
理由有1.如被告出示的林权证‘松林包’:十字界限中出现争议的是西:‘’以大石嘴直下为界‘’。而我外婆自留山在松林包的西边。故东边应与松林包相连。而东边的界为:以洞子沟为界。且与松林包相隔甚远!两者是另立关系,不是对方强词夺理讲是包含关系!你们法院也到过现场还绘了草图。与实际现场位置不符合。
2.‘’直下为界‘’,说明:松林包西边界线应该是从上到下为一条直线。如果要按被告所讲的包含关系,西边就要绕过康国银和陈兴章的自留山界才能包括进去。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3.2008年9月10日松林包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中的形状示意图为正方形。如果要包含,形状应该是两个正方形且另立。
4.外婆自留山西边与陈兴祥接界,松林包如果要包含应该是与陈兴祥自留山为界。不是什么大石嘴直下为界。
5.如果要真收回,陈兴祥的界的东边就该是与松林包为界或者是大石嘴直下为界。而陈兴祥的界限,东边写的是‘’以老界为界‘’。
6.在2008年9月10日的松林包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中的主要权利依据栏中明确注明: ‘以74年划自留山界限为依据’。这说明什么?说明新旧松林包的林地边界没发生任何变化。你们视而不见!
7.如果事实如对方所述,外婆在2000年就自愿将山林归还集体,那么怎么会出现,2002年我们与陈氏家族写的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自留山用柴林的使用和代管权暂时由鲁选仁负责‘’。且在场人就有今天的法人代表陈仕宽在场。时光会倒流?
8.对方出示的2000年的会议记录,在一审时发现有添加的痕迹,在二审中,对方干脆来个伪造。你们不但不追究造假者的责任,反而还采信假证。这难道公平,合法,合理吗?
9.在你们的多次庭审中对对方的造假行为的包庇下,被告有恃无恐,造假 证据,假证言证词就不足为奇了。
10.2018年5月7日,经过我哥:何勇,与父:何光义,到松林包去找真正的大石嘴直下的界,现已找到:大石嘴直下后在松林包与康国银的自留山中的一块石头上有74年划界时锤的人字‘介’。这与松林包现在的界限相符。
综上所述:对方出示的林权证,以及在法庭上出示的证言证词都是违心的假证,你们法院都是高等学历的人员,也都是学习法律的高材生,对事物的认知识别能力比我们强。为什么就凭别人的一面之词而荒唐地作出如此判决?
陈君
2018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