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2月19日从巴中市恩阳区兴隆镇街道骑一辆摩托车搭着我老婆向恩阳方向行驶到土桥村村部附近后方一辆越野车在前方有车驶来的情况下强行超车把我和我老婆擦到在地受伤住院。住院期间没人来看付药费。只有明阳派出所来录口共三次。最后于2018年4月19日晚五点半到恩阳交通警察支队调解说对半责任我不同意。后等到晚十一点让我签了几张白纸后就就出了一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什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无法划分责任。后社不管了。这就是我们巴中人民的警察。难道巴中的警察就没学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吗?那又怎么为人民服服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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