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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lowingtea

[原创] 世界最奇葩虚假离婚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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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控告人从2013年3月开始一直不断向四级检察控告下面二位法官,但制造假案枉法裁判却成了二位法官步步高升的垫脚石。

2012年,成华区法院法官助理余沁担任离婚诉讼(案号:[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审判长,捏造事实,伪造庭审笔录,枉法判决四川画家谢临风离婚。
余沁:
2009年11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录(聘)用5个法官助理,余沁是其中之一。
2012年余沁仍然是法官助理,法院院长万兴隆指派余沁担任[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主审法官。
2015年4月前,上级领导褒奖余沁捏造庭审笔录枉法判决[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假离婚案,取得了其他法官望尘莫及的工作业绩,任命余沁为成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

薛跃发:一位老法官,工作作风强硬,善于受理本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虚假诉讼,善于大胆地当众在法庭上帮原告代理人圆谎,更善于以强硬的作风迫使被告人必须参加他主持的假庭审。2013年~2015年,薛跃发成功实施枉法裁判(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虚假遗赠案。
2015年5月前上级领导赏识薛跃发擅长实施虚假诉讼的业务技能,任命薛跃发为成华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让薛跃发再接再厉发挥他受理假案的特长。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奇葩虚假司法鉴定书
看看成都市检察院为了包庇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余沁法官助理(2015年被提拔为法院研究室主任)等人捏造庭审、伪造庭审笔录的犯罪行为,制作出下面这份奇葩虚假鉴定书。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一直宣称鉴定书是保密档案,不对受害人公开,直到2015年4月,才只复印7页给受害人,而且有两页还是重复的。
下图是:2015年4月15日成华区检察院向控告人公开的七页笔迹鉴定意见,最后两页是重复的,见这二页边上的骑缝章。
2015-4-16_笔迹鉴定1.jpg 2015-4-16_笔迹鉴定2.jpg 2015-4-16_笔迹鉴定3.jpg 2015-4-16_笔迹鉴定4(笔迹特征比对表).jpg 2015-4-16_笔迹鉴定5.jpg 2015-4-16_笔迹鉴定6.jpg 2015-4-16_笔迹鉴定7.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5-24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检察院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是怎么制造奇葩虚假鉴定书的呢?
一、见上图成都市检察院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作出的《文件检验鉴定书》,在第一页送检材料样本:“3、有谢临枫签名字迹的《授权委托书》6份”,这6份授权书中的6份签名是谢临枫的真实签名样本,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为了制造虚假鉴定结论,在检验中故意取消这6份真实签名样本,所以这6份签名样本中有4份未出现在特征比对表的样本中。在“2、有谢临枫签名笔迹的《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医患沟通记录》3页”中的三份签名(即:红线框中的样本)冒充谢临枫的真实签名被用作检验样本出现在特征比对表中,以便鱼目混珠,制造虚假鉴定结论。
二、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中缺少依据《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为什么贺丹、周德才要在鉴定书中删除以上两项内容呢?
删除“检验过程”,以掩盖检察院文迹司法鉴定应当参照司法部公布的“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进行。删除“检验结果”,以掩盖“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规定,每一检材应与每一样本分别进行比较检验后、分别对每一检材的检验使用规范结论性语言作出鉴定结论。以掩盖每一材料的真实客观的检验结果。弄虚作假,制造伪证。
贺丹、周德才在鉴定书第二页的(八、检验及分析论证)中写明:‘将检材上的5个“谢临枫”署名字迹进行相互比较,为同一人书写。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相互比较检验,二者的起笔、收笔、转折、连接、结构搭配等特征均相同’。
贺丹、周德才你们的荒谬语言只能欺骗未经过书法训练的人。特征比对表右栏样本绿线框中的三个签名为谢临枫的真实签名,字迹反映出起笔、运笔、顿笔、收笔、勾划、折划、笔划使转、笔划间的连带、结构的开合疏密错落穿插、正确的笔顺等等笔法风格,这些笔法风格是在几十年书写练习中形成的。而在特征比对表左栏检材上的5个“谢临枫”署名字迹,根本看不到丝毫类似的笔法风格,这5个“谢临枫”署名就是余沁法官等人捏造的离婚庭审笔录上的签名。
谢临枫从事国画、书法60年,为传统绘画、书法倾注一生心血,对中国文字、书法怀有无限敬畏之心,书写讲究笔笔有来历,下笔要笔笔有理由。在书写时会以真、行、草变换书体,但是,不会在同一时刻签署自己姓名时胡乱改变书体。特征比对表左栏检材中同一时刻签署的5个签名笔迹却呈现出三种不同形式结字(结构),这不同结字完全是错误书写造成的。贺丹、周德才故意将“错误书写造成不同结字”说成是因老年人书写习惯的多样性造成的。
贺丹、周德才在鉴定书第二页的“检验及分析论证”写明:“检材字迹笔画抖动,书写不流利是由于书写人年老、患病、书写习惯多样性造成的,在样本中也有充分反映”。
特征比对表右栏样本中,只有绿线框中的三个签名,是经控告人确认的真实签名,凡是有书法训练经验的人都能看出,这三个签名的笔画根本没有抖动现象,笔画看似不流畅是因书写时控制行笔迟速、能速不速的笔法所致,反映出书写人运笔过程中涩笔顿挫和骨力。而贺丹、周德才却胡说八道这三个真实样本也笔画抖动,请你二位抖动给我看看,看你二位能不能抖出这样的笔法和张力来,任凭你二位练十年也达不到这水平
特征比对表左栏检材上的5个“谢临枫”署名字迹,笔画抖动、毫无精神与笔法;结构松散零乱、毫无骨架;笔顺混乱、字迹鬼画桃符,如果贺丹、周德才非要认定这5个签名是谢临枫本人书写,那么只能是谢临枫受到威胁、恐吓,吓得发抖、神经错乱,以致笔迹潦草、胡乱书写自己的姓名(其中两个“临”都写错),而且是在谢临枫被判决离婚10多天后被威逼恐吓书写的。因为与庭审笔录相隔一天的公证录像监控下的署名与样本中三个真实签名笔法风格特征完全一致,如果在判决离婚前谢临枫本人签署了庭审笔录,那么谢临枫不可能在被判决离婚后的10天中还不知道被判决离婚,还二次打电话给老伴,要老伴去医院照顾他。
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还有许多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18-5-2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控告人2013年3月5日控告余沁等人,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于2013年3月12日对余沁等人立案调查,当时民行科收集了大量谢临风的书信及几十份谢临风的真实签字。在贺丹、周德才作出的笔迹鉴定书中,成华区检察院仅报送了7份谢临枫的真实签样本,另外报送了3份从医院调取的无法判定是否为谢临枫真实笔迹的“谢临枫”署名(特征比对表右栏中红线框内)作为鉴定样本,贺丹、周德才在检验过程中,又故意从7份真实样本中删减了4份真实笔迹样本,毁弃证据,致使真实样本在检验样本中只占50%,以达到鱼目混珠、弄虚作假的目的。在笔迹鉴定之前(同年3月15日),吴印伟检察官在派出所讯问过刘礼平及参与假离婚案的余世飞律师,吴印伟委托鉴定选取在医院调取的3份“谢临枫”署名作为同期真实样本,但是,成华区法院委托鉴定遗嘱上“谢临枫”的签字笔迹,却不采用吴印伟报送的这3份样本作为同期样本。可见,成华区检察院和法院委托鉴定报送样本,不是根据客观事实选取样本,而是根据他们的违法目的选取样本。

 楼主| 发表于 2018-5-3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4月,控告人从成华区检察院拿到6页笔迹鉴定书复印件时,已经过了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时效,过了监督时效,成华区检察院就不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控告人要求成华区检察院公开反渎局不立案的依据,以及公开民行科将未经控告人判定真伪的3份“谢临枫”署名当作真实样本的依据,成华区检察院均以初查、民事行政调查的材料不在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
贺丹、周德才故意删减真实样本,实属毁弃证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2015年至今,控告人多次以各种途径向四川省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控告贺丹、周德才、吴印伟三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不法行为,问题被转到成都市检察院后,就石沉大海,无任何回复。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举报,每次都是那位刘纪检答复说“未看见控告人的相关举报”。在四川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官网上多次举报陈建勇检察长不依法立案的问题,问题被转到成都市检察后,一直无回复。
成检技鉴字(2013)07号文件检验鉴定,鉴定送检人是时任成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吴印伟,吴印伟是该诉讼监督案的主办检察官,虽然控告人2015年后一直向上级检察院控告吴印伟弄虚作假、包庇余沁等人职务犯罪(检察院举报网站上有专门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窗口),但是,吴印伟如同余沁、薛跃发等人一样,不被查处,而是被提拔为反渎局局长。
在成华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示名单中,有位吴映伟检察官,应该就是这位反渎局局长,即成检技鉴字(2013)0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上记录的送检人吴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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