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检察院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是怎么制造奇葩虚假鉴定书的呢? 一、见上图成都市检察院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作出的《文件检验鉴定书》,在第一页送检材料样本:“3、有谢临枫签名字迹的《授权委托书》6份”,这6份授权书中的6份签名是谢临枫的真实签名样本,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为了制造虚假鉴定结论,在检验中故意取消这6份真实签名样本,所以这6份签名样本中有4份未出现在特征比对表的样本中。在“2、有谢临枫签名笔迹的《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医患沟通记录》3页”中的三份签名(即:红线框中的样本)冒充谢临枫的真实签名被用作检验样本出现在特征比对表中,以便鱼目混珠,制造虚假鉴定结论。 二、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中缺少依据《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为什么贺丹、周德才要在鉴定书中删除以上两项内容呢? 删除“检验过程”,以掩盖检察院文迹司法鉴定应当参照司法部公布的“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进行。删除“检验结果”,以掩盖“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规定,每一检材应与每一样本分别进行比较检验后、分别对每一检材的检验使用规范结论性语言作出鉴定结论。以掩盖每一材料的真实客观的检验结果。弄虚作假,制造伪证。 贺丹、周德才在鉴定书第二页的(八、检验及分析论证)中写明:‘将检材上的5个“谢临枫”署名字迹进行相互比较,为同一人书写。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相互比较检验,二者的起笔、收笔、转折、连接、结构搭配等特征均相同’。 贺丹、周德才你们的荒谬语言只能欺骗未经过书法训练的人。特征比对表右栏样本绿线框中的三个签名为谢临枫的真实签名,字迹反映出起笔、运笔、顿笔、收笔、勾划、折划、笔划使转、笔划间的连带、结构的开合疏密错落穿插、正确的笔顺等等笔法风格,这些笔法风格是在几十年书写练习中形成的。而在特征比对表左栏检材上的5个“谢临枫”署名字迹,根本看不到丝毫类似的笔法风格,这5个“谢临枫”署名就是余沁法官等人捏造的离婚庭审笔录上的签名。 谢临枫从事国画、书法60年,为传统绘画、书法倾注一生心血,对中国文字、书法怀有无限敬畏之心,书写讲究笔笔有来历,下笔要笔笔有理由。在书写时会以真、行、草变换书体,但是,不会在同一时刻签署自己姓名时胡乱改变书体。特征比对表左栏检材中同一时刻签署的5个签名笔迹却呈现出三种不同形式结字(结构),这不同结字完全是错误书写造成的。贺丹、周德才故意将“错误书写造成不同结字”说成是因老年人书写习惯的多样性造成的。 贺丹、周德才在鉴定书第二页的“检验及分析论证”写明:“检材字迹笔画抖动,书写不流利是由于书写人年老、患病、书写习惯多样性造成的,在样本中也有充分反映”。 特征比对表右栏样本中,只有绿线框中的三个签名,是经控告人确认的真实签名,凡是有书法训练经验的人都能看出,这三个签名的笔画根本没有抖动现象,笔画看似不流畅是因书写时控制行笔迟速、能速不速的笔法所致,反映出书写人运笔过程中涩笔顿挫和骨力。而贺丹、周德才却胡说八道这三个真实样本也笔画抖动,请你二位抖动给我看看,看你二位能不能抖出这样的笔法和张力来,任凭你二位练十年也达不到这水平。 特征比对表左栏检材上的5个“谢临枫”署名字迹,笔画抖动、毫无精神与笔法;结构松散零乱、毫无骨架;笔顺混乱、字迹鬼画桃符,如果贺丹、周德才非要认定这5个签名是谢临枫本人书写,那么只能是谢临枫受到威胁、恐吓,吓得发抖、神经错乱,以致笔迹潦草、胡乱书写自己的姓名(其中两个“临”都写错),而且是在谢临枫被判决离婚10多天后被威逼恐吓书写的。因为与庭审笔录相隔一天的公证录像监控下的署名与样本中三个真实签名笔法风格特征完全一致,如果在判决离婚前谢临枫本人签署了庭审笔录,那么谢临枫不可能在被判决离婚后的10天中还不知道被判决离婚,还二次打电话给老伴,要老伴去医院照顾他。 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还有许多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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