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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争房产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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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日上午,临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黄桷坪小区发生一起房产争闹事件。据了解,小红与前夫小明(化名)结婚前在下江北黄桷坪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儿子归女方抚养,黄桷坪小区房产给儿子。但小明及母亲李xx一直居住于这套房内。

  小红带着10多岁的儿子来到家里,要求前夫小明把房产过户到儿子头上,双方发生争执纠纷。李xx认为,儿子小明与小红已离婚8年之久,且小红已经远嫁他人,没有权利来争要房产,“他们离婚将这套房产给孩子,没有让我们老人知情。儿子小明没有文化,不会说话。他们没有离婚前,自己精心照顾孙子,没想到孙子长大了,就跑来争房产”李xx说。

  正当双方僵持不下时,临港公安接到报案后赶来劝解,并将小红母子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可是李xx紧紧抓住小红不放,不同意民警将两人带走。当民警强制将李xx劝开时,李xx却突然扑在警车引擎盖上,阻扰民警将警车开走,要求民警对小红母子进行处理。

  最终,在亲朋好友劝说下,李xx才让警车开走。就这套房产的权属问题,小区居民众说不一,有的认为,既然判决书已明确了这套房产给孩子,离婚后的父亲和奶奶就不再享有房产的权属;有的居民则认为,小明没有住房,他可以居住,等小明另购住房或去世后,孩子才能享有房产。

  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迅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小红夫妻将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赠与孩子,即人民法院判决:该套住房归孩子所有。小红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享受对该套房产的监管责任。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小红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该套住房办理过户到孩子名下,保护物权。至于谁在这套住房里居住,双方可以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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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的时候就应该商量好嘛,

发表于 2018-3-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1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婆婆说儿子不会说话?所以这个小明是个残疾人?如果是真的那这个媳妇以儿子名义来要房子就太不厚道了

发表于 2018-3-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儿子不会说话,那意思就是残疾人???那这个女的带到儿子一儿子名义来要房子就不太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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