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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duo

[呼声回应] 成都市6医院ICU恶意隐瞒病情消费患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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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0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浅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问题

                                                2013-11-11 09:38: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阳泉市中院   |   作者:赵林

医疗纠纷是目前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从目前我国的相关体制来看,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依靠完善的医疗纠纷鉴定机制。但是我国现行的鉴定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这些问题,试图对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进行反思。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的独立性问题


  (一)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问题


  目前,根据《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中华医学会和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这是针对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抽调专家进行鉴定所引发的对鉴定公正性质疑等问题的所作的修改。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好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仔细分析研究我国医学会的性质及现状后,就不难发现《条例》只是从形式上对鉴定机构进行了改变,在实质上仍旧没有能够突破自我鉴定的传统模式。人们形象地把这种改变比喻为由过去的“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之间的鉴定。 由于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而引发的鉴定不公等问题,仍然无法有效的改变,鉴定结论仍然受到各方的质疑。


  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是处理纠纷的关键,而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机构及人员独立于医患双方是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基本保证。 从理论上讲,医学会是一个独立与卫生行政机构和医患双方的协会性团体,是能够胜任鉴定工作的。但是我们对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却发现并非如此:根据有关调查:目前我国九成以上的地方省级医学会由所属地的卫生厅局领导担任会长,秘书长的职务则全部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甚至是医疗机构的人员兼任。 其中绝大数医学会挂靠在卫生行政部门里面,一半以上的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经费均来自卫生行政部门,有的甚至由医疗机构支付。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医学会目前在我国仍属于半官方性质,其同所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有着割不断地联系。由此可见,医学会
基本上仍旧是在所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掌控之中
。卫生行政部门的意志甚至个别医疗机构的意志仍旧能够施加于其所掌控的医学会。由此可见,《条例》将鉴定组织权交由医学会来实施,
并未改变传统的自我鉴定的模式,仅仅是换汤不换药,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行业保护现象是难以避免的。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的。

  (二)鉴定人员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医学会组建专家库,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由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随机的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由专家鉴定组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但是在实际上
并未改变“暗箱操作”、“行业保护
”等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因素对鉴定过程所起的负面作用。


  1、行业利益关系影响鉴定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提起鉴定时,首次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再次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实施。无论是首次鉴定还是再次鉴定,医学会在组建专家库时一般都是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只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才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这种专家库的选取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使得随机抽取专家的制度和回避制度流于形式,严重影响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由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难免会形成一种行业保护的默契即:今天你给我鉴定,明天有可能我给你鉴定。
各专家和所属的医疗机构基于利益的趋同性,不可避免地
会采取
行业保护
的措施。从笔者对某省近三年来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来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比例不足10%,
绝大多数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为个体诊所、卫生院和一些一级医疗机构
。除了这些医疗机构在医疗水平责任等方面与大型医疗机构确实存在差距以外,行业间、师生间的关系也是影响鉴定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2、行政权力干预影响鉴定人员的独立性


  虽然现在鉴定是由相对独立的医学会来进行的,但是由于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实际上的附属关系,当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时
卫生行政部门考虑到自己的政绩,是不愿意看到其所属的医疗机构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这个时候
,卫生行政部门经常采用说服、指导个别情况下采取命令的形式来影响专家鉴定组的成员,进而影响鉴定结果
。 虽然《条例》规定了两级鉴定制度,但是由于市级医学会和省级医学会存在着一定的管理指导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上下级关系,因此在这种地域为限制的两级鉴定并不能保障鉴定人员进行独立的鉴定,进而也就无法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关紧要的病都自说自话有三次院内会诊,反而这个要命的疮伤自身治不好却不请院外有经验的人来会诊。治不好就明说就让病人早点转院。用了2种药没效果,反而还隐瞒伤口恶化的实情,一个月下来甚至比在家时还严重,伤口发绿不告诉家属,病情被白白耽误一个月而最终不可逆转。
       就这样一个不负责任,丧失医德的行径,市卫委的专家都能将其说成”、、采取的清创换药等治疗是恰当的”,如此信口雌黄、睁眼说瞎话。由上篇文章可知,毕竟蛇鼠一窝、一丘之貉,说出颠倒是非、违背人性,有天理的p话也真就不足为奇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里像模像样要诉求人依法维权,私下沆瀣一气因私枉法,在有法不依、执法却不守法、视人命如草芥、处处行包庇之实的前提下,究竟该如何依法
维权?又哪能维得了权?唯一能做的也就只能是长期义务宣传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1-14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正规的制造企业,如果一个负责售后事务的人对顾客说,自己对于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标准等等相关内容一概不清楚,什么都不懂,完全是一门外汉,可能这个人早就被这单位开除炒了鱿鱼。

而一个以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为 职责  的卫委处理投诉 的人可以理直气壮自豪地说自己啥都不懂\对什么规范、标准、规则一窍不通,一个自称门外汉的人刻意安排在这个岗位 上堂而皇之地处理患方投诉, 这——是不是很“有趣”?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排一个门外汉这种匪夷所思的怪异现象到底是“有趣"还是一种悲哀?而且是出现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的行业,可见其用意、可见刻意不解决问题的姿态。表面上喊着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套话,暗地里行的却是践踏公平公正的套路,无辜病患们的性命抵不上行业内的私利私情。不是有 一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话么,而对于各级保护伞来说,这句话应该改成--——群众利益根本就不算事。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言归正传,继续三次会诊真实性的扒皮

       第八,基于行业监管的时常缺席,基于时常缺席下还要“暗箱操作”、“行业保护“的得天独厚,基于医渣(本贴第一页第9#)”昧着良心以赚钱为唯一目的“的非法动机和便利条件,基于对这个行业一无所知的本人已清楚和不清楚的以及保护伞们勉强承认和拒绝认帐的多起做假项目,基于前面提及的七条理由,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想说没做假都难!

       这,还仅仅只是其众多违规项目之一,小菜一碟


发表于 2019-1-18 18: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0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实在有些好奇,为啥要把第二次神内会诊“安排”在本要转院的当天?是想表明争分夺秒“认真负责的忘我”精神,还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欲盖弥彰?抑或是大树底下好乘凉的无所顾忌嚣张至极无所不用其极?
谎编不圆没关系,浑身是S也没关系,有伞给其舔,大庭广众前,仍然光鲜亮丽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第九,骨科会诊。
除了沾点边的这个部位的CT(还是之前专科医院已照片、确诊的前提下)外,骨折没任何治疗手段,编造的会诊理由——如果有,也只会是同神内会诊一样的陈词滥调,本人的理由也同前页,此处省略

 楼主| 发表于 2019-1-24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投诉院内会诊弄虚作假的上述客观事实和多条证据面前,作为主管部门的卫委将是什么作为?是继续敷衍推责作眼瞎还是履行自己“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     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 ”的监管职责?对于足够充足的事实 、证据和理由,是否还会继续包庇?又会如何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9-1-27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前述若干客观事实前,在10月29日这个日期已不好再更改之下,在患方手中的各项书面证据前,在患方手中的证据已不可伪造下,对于这个编造的也抑或是对主要且危急的病情没有丝毫意义 的三次院内会诊,这个对  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 负有监管责任的卫委是这样答复的“ 针对您的投诉,我委高度重视。鉴于您不愿同市六医院沟通交流,且您有许多疑问需做解释,为进一步有效的、针对性的解决您的疑惑,我委建议: 一是由我委搭建协商平台,我委相关人员参与,医院领导和相关专业医学专家为您提出的问题进行面对面解惑;二是您也可以向成华区卫计局提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是您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若干充分的证据面前,在弄虚作假的事实暴露无遗的情况下,连这一个(不是许多)弄虚作假会诊的疑问都拒不作答,还冠冕堂皇“医学专家面对面解惑”。为了包庇违规,为了拒绝处理做假行为,罔顾客观实际耍起无赖作派,,,诚信二字何在,、、、又有什么是能够相信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1-28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并不复杂的问题,当所有证据摆在面前时,一改往日三番五次挤牙膏式敷衍答复的作派,来一个“医学专家面对面解惑”,口中所谓专家的德性早已领教一二,这件事还真不需要什么专家解惑 ,只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就够。在不受时间空间所限、方便快捷的网络平台上不 答复, 反而还要不辞辛苦地“面对面解惑”,是白纸黑字羞于启齿?此地无银三百两。欺骗忽悠的本事超一流。如果会诊确实是真实有效,该委还不声情并茂、引经据典、详而又细地解说表白一番?

 楼主| 发表于 2019-2-3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弄虚作假行为已是真相大白。该委不但不给任何说法还这样答复:“为进一步有效的、针对性的解决您的疑惑,我委建议: 、、、进行面对面解惑、、、、“。
看来该委还是稍稍有那么一点点自知之明的,还知道这两年多来对待本人的投诉从来采用的都是无效、无针对性的答复。所以,这个对 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  负有监管责任的卫委两年多来的答复要么是问东说西、不着边际,要么避实就虚、避重就轻,要么就是对不管什么样的投诉都是复制粘贴一字不差,如果放在是学生考试的回答题就是一个牛头不对马嘴,及格都及不了的。
原来也晓得答复是无效、无针对性,终于、难得说了句大实话。


 楼主| 发表于 2019-2-12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么一个刻意回避加包庇、一个无任何实质内容假而空的答复,刨除节假日时间,足足要用上十个工作日,如下:
办理情况
处理部门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核定工单 处理时间 2018-02-12 22:43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拟派工单(主办:市卫计委) 处理时间 2018-02-12 22:43
              市卫生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18-02-13 09:27
              市卫生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18-02-13 09:28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审核市卫生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18-02-23 09:23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审核市卫生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18-03-02 14:17
              市卫生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18-03-05 09:53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结束工单。 处理时间 2018-03-13 09:18


话说回来,伞,既然由始至终都不想对黑医进行处理,从始至终的回复都不着边际、无效、无针对性,复制粘贴耍赖是家常便饭,那为啥回复时长常常还要拖上十天半月?
                                                 缺乏诚信名不符实的监管方,地地道道名符其实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19-2-13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cd1···5这个平台,本人先前并不知晓(当然现今已清楚得不能再清楚)而伞应该是深知其实质,所以两年多年以来,伞可以不断推诿、敷衍、拖延、愚弄、弄虚作假,官话、空话、套话不断复制粘贴,家常便饭般不着边际的回复都能作为处理结果,这个平台、、、、、、也真就不言而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2-15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长信箱看到的这个案例(不知回复是否得当,但至少从中看见了"处理"二字)
可得好好保留在此,以后可以无数次作为与保护伞这几年来的各种糊弄愚弄人答复的对比

尊敬的省长,您好!投诉眉山市人民医院(新区)的刘XX主任医师。事件时间:2018年12月3日上午。发生地点:眉山市人民医院(新区)。事件描述:1.有一位75岁左右的老奶奶在四楼泌尿外科排队,叫到33号,因为老奶奶手上的号是33号,所以进去了,医生刘XX不仅没有耐心解释是下午的33号(老奶奶不懂不识字的),相反是将老人态度极为恶劣地大声训斥、辱骂、赶出科室;2.违背病人意愿,不开具诊断单或处方单(有打印机和纸,病历有利于下一次看病医生的参考等);3.在给患者看病时吸烟,包括给女患者看诊病照样吸着烟,刘XX医生看病就好似流水线,吸着一支烟可以诊好几位患者。这位刘主任这样为患者诊病,如何让老百姓放心,他的医德体现何在,监管又在哪里,他这样的作风是怎么干到现在的,大家评评他可以做医生吗?我看到很多这样的标语“有黑除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大家评评这位医生属于什么呢?很是愤怒!眉山市人民医院是为人民服务的好医院,老白姓去一趟市医院是多么不易的一件事,愿天下没有这样的医生。制度、法律是公正的,请省长为我们这些生活在底层的百姓做主,相信相关部门能秉公执行,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谢谢省长!

                             回复\\\\\\\\\\\\\\\\\

XX:
       您好!您在省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经查:您反映的刘XX医生为泌尿外科医生,每周周一上午新区门诊四楼泌尿外科坐诊。通过调取2018年12月3日的门诊就诊序号为33号的患者信息均与当天所有就诊序号为33号的患者均与信中所描述的不符。通过调取2018年12月3日新区门诊泌尿外科刘XX当天的接诊情况,从早上8点-12点接诊人数70人。经核实,当天由于工作忙,该医生说话语气、声调较高,但绝无辱骂言语,但其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拟写门诊病历和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
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章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之规定和《医院控烟工作制度》、《员工不良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规定,市人民医院已对该医生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于未按规定完成门诊病历,扣减其当月考核奖5分;二是对其全院通报批评,按照《眉山市人民医院控烟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规定》处予罚款20元。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楼主| 发表于 2019-2-15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感于 “未按规定完成门诊病历,扣减其当月考核奖5分、”


        如果上述说明的对于三次院内会诊弄虚作假的多条理由都不存在,完全是本人杜撰、是在打胡乱说、是在冤枉黑医,伞完全可以在cd12345平台上光明正大、直截了当地逐一驳斥本人上述各项证据,但是、可惜、显然是——没有,基于此——本人视同伞默认
上述
本人说明的各项证据、
视同伞默认会诊为做假
。那么自说自话的三次院内会诊既然是弄虚作假的产物,相关病历、收费自然也是伪造、乱收。对于这种明目张胆的作假行为,保护伞不作任何处理,而上例“未按规定完成门诊病历”,一种不合规范的行为,要“扣减其当月考核奖5分”、、、、、、。两相对比 :         
对于伪造病历这种毫无医德的违法行为,不但不给一个说法反而恬不知耻装模作样地以“专家面对面来给本人解惑”来糊弄,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在理政平台上白纸黑字答复非要在私下”解答“、还美其名曰”解惑“。这S舔下去的滋味如何,伞?

 楼主| 发表于 2019-2-19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无天的保护伞、无法无天的黑医护,本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广而告之
院内会诊,本贴已说了三页,是不是讲完了?非也  

还有一个公式Y=a*b

 楼主| 发表于 2019-2-24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公式Y=a*b足以见证黑医的龌龊与丑陋

这里 : a 是会诊次数   b 为每次会诊的价格    Y即为会诊总收费额
a 前面已说得比较详细,下面不得不再讲一下会诊的价格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9-2-27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份三次 院 内会诊每次的单价(b)均为36元,而S医院在次月(当年11月份)的神经内科会诊是主治 医师 10 元  (会诊停用了帕金森的用药、停用了黑医自述的“因病情需要“企图反复调整的用量,29日在本要转院的当天还在争分夺秒地会诊加药,而数日之后别家医院却停用,是不是很讽刺?),一样的三甲医院,执行的应是相同 的公立医院收费标准,但二者依据的标准显然不同,这是菜市场吗,价格可以随心所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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