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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奈落司雨

[群众呼声] 四川民营企业家的沧桑血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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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4 1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能为了定罪而无所不用其极,怎么能为了规避责任而欲盖弥彰,以大非掩小过,抱团取暖。不仅我,在本案中的每个当事人和见证人都不难感受到公权在握的强势和公权在握的肆意妄为。”

这是我对我家刑事案件的评语,因为当时并不知道我还会遭遇更奇葩的公权枉法。

一件刑事,一件民事,却是整个四川司法状况的缩影。

 楼主| 发表于 2018-1-14 1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枉法的公权更是杀人不见血的刀,对受害者从精神到灵魂的残杀。此刀反常为妖,致施刀者人面兽心、十恶不赦,既是妖孽必然回还……故,施刀者亦难逃妖刀造孽,终不得善果。

 楼主| 发表于 2018-1-14 2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02月09日此案首次开庭,对于法庭上公诉人L琴当庭采用2011年11月15日这份供述,律师和梁万勇均现场提出异议说明这份有罪供述的非法性。律师同时说明单纯时间上是非侦查阶段就不具有合法性,公诉人L琴当庭回应说该笔录不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09: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颠覆了我整个世界的不只是公权力的肆意妄为,更是这一切背后的不择手段,人心险恶。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09: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在演魔鬼,是他们心里就有魔鬼,为上位为立功无所不用其极的欲望的魔鬼。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09: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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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0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借微信公众号(英俊的鲍牙赵)同理不同事的一段话回应: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10: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我就是不明白,受害者凭什么只能忍气吞声。受害者不出声,毫无疑问就是给施暴者的逍遥法外和继续施暴提供了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10: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甚至可以这么说,全国不知道有多少类似的刑事案件因为缺少受害者来指认嫌疑人,而导致大量的禽兽被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
从这个角度来说,那些劝别人息事宁人的家伙,就是这些施暴者的帮凶。
这种毫无正义感的论调,无疑就是把受害者当成有道德瑕疵或者犯过错误的人,用异样的眼神看待他们,把他们划入另册,就希望他们从此销声匿迹委曲求全地过完这辈子。
但是他们完全没有想过,我们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惩恶扬善的社会,恶不被惩,如何扬善?这种歧视的眼光,简直就是倒过来的毫无廉耻的惩善扬恶。
这种人,表面上看着大义凛然慷慨激昂,可惜都是大别人的义,慷别人的慨。如果他们自己身上真出点什么事儿,估计撒泼打滚跳得比谁都高。
当然,从小心眼的角度来说,我倒是真希望,他们自己在面对这种事情的时候也能选择息事宁人。
我还会开开心心送他们一句话:吃亏是福哦!”

 楼主| 发表于 2018-1-16 0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帖子里的当事人、律师、警察、检察院公诉人、法院审判人员是你有异议请留言,或有您认识的人,是您的家人、朋友、伙伴、同事……也请您转发给他或者她。

 楼主| 发表于 2018-1-16 1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查明,本案侦查机关于2011年9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DL县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9日报送MS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MS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1年11月15的讯问笔录是MS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在本案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非法收集。DL刑警L辉2011年12月2日和梁万勇妻子李萍的电话通话内容也真实反应了MS市人民检察院是2011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1年11月15日不在侦查阶段。L辉:“现在属于退侦阶段,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一个月后满了移送检察院,”“那这个月18号到”。2011年11月15的讯问笔录不仅时间上是非法证据,而且是侦查机关以取保候审诱供梁万勇得来。

 楼主| 发表于 2018-1-16 22: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09: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不堪勿使人受。”是我这么些年的经历让我产生的强烈愿望。

我虽然只是一名家庭妇女,我自认是很坚强和勇敢的人。这几年也是一直走在绝望的边缘,轻生的念头也如阴影般挥之不去。

可想而知,和我有类似的遭遇,却比我更闭塞更无助更软弱的家属会活在怎样的人间地狱。当年若不是我家哥哥们支持,我还能可怜孩儿年幼,体念父母年老,想着老公还身陷囹圄……我还知道我必须靠自己救自己救家人,我是支撑不下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1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方认定梁万勇是有教授指导制毒褪色方法的行为。以毒品犯罪如此严重的罪责和刑罚来讲,若检察机关认定属实的话,正常情况下梁万勇是绝对会被其他几名同案人员为自己脱责和减轻刑罚而指认和攀咬的,可是除WJ逸庭审被胁迫指认梁万勇外并没有同案人员供诉、指认过梁万勇教授制毒褪色方法。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23: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1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11月15日的询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无法确认家属在场时真实情况。诱供是以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不真实的供诉,梁万勇的签名和手印以及录像均是诱供达成的结果,不具有反证不是诱供的能力。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1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2013)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2013)川终刑字第655号《刑事裁决书》

 楼主| 发表于 2018-1-19 09: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关注,近期将向高法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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