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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胡代国盘点2017年1月-12月代理维权案例目录[链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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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7四川第一案超龄保洁农民工工伤获赔11万元--胡代国代理324
21胡代国代理维权成功306例工业园答复省长解决刘祚华的诉求
20、胡代国代理维权成功305例:蔡莉诉房屋征收决定政府撤销决定
1、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281例杨诉蒋返还投资款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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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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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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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唯安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45575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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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是安岳的新闻名人一点不假,但我从不了解他,也不认识他。对胡代国有深刻清醒的认识得从我父亲说起。我父亲叫杨胜华,家住安岳县岳阳镇新村四社(曾家沟),今年七十七岁。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曾当过生产队长。父亲处事做人作风很好,我在散文《想念一棵渐渐老去的树》,《安静入棺》里有真实的叙述。“杨五爷”就是我父亲的原型,虽然文中情节有虚构,但我对父亲的感情天地可鉴。正因为我长年在外打工,也很少有时间回家,所以对父亲的事知道甚少。
2008年7月政府规划修顺城北大街,征用我社土地四十多亩,拆迁农户房子三十多户,至今三四年时间过去了,顺城北大街道路烂摊子摆起,三十多户农民安置无果。当初政府承诺划地自建,每平方米全算才五佰多点。我父亲当时支持国家建设,带头拆了房子,可三年多至今未收到分文过渡费和水电费。我不在家,父亲单独找房管所谈过几次,但一直未有结果。两月前父亲打电话说他房子过渡费搞好了,他说他找的胡代國。我说胡代国是谁?父亲说胡代国是安岳的新闻名人。
一月前,我上网无意间闯入“安岳论坛”,却真正发现了胡代国,我关注他网上的每一篇帖文,当我看见那块“为人民服务”的代理招牌时,我心中感慨良多。他们在网络上不允许有不同声音,他们攻击性语言让我觉得这是网批强奸民意,其张扬的个性令人感觉肤浅。尤其动不动“谁又接见我,我上面有人”让人疑惑,这种话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好人讲的话吗?前几天,我突然问起父亲,胡代国收了您多少钱?父亲欲言有止。最后我再三追问父亲,父亲才讲了真话。他说已给了胡代国三仟元,下次领到过渡费还要给二仟元。我一时无言,这才一万多元过渡费也是拆迁办该付的钱。房管所有错就纠也是很好的!就算你胡代国帮了忙,也不应该收这么高吧!面对网络上人们对于贪污腐败的深恶痛绝,胡代国在各帖义正言词,面对教育乱收费,“两板桥事件”的过度热情,我真的很迷惑。他真的是在“为人民服务”吗?最后我父亲说他第一次去找胡代国,胡代国就叫他要签代理协议。那一刻,我眼前一片迷芒。这就是成天把民生挂在嘴上,把法律写在纸上,把公平放在称杆上的胡代国吗?他的形象在我心目中一落千丈。我写下这段文字,我父亲不知道。我相信我父亲还会给他二仟元钱,但胡代国真收得下吗?一个将近八十岁的老者的那点养老钱,我母亲去世近二十年了,父亲就一个人孤苦伶仃的生活。他拉扯我们长大真的不易啊!
       杨天朋五月五日于成都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5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17、胡代国维权成功302例:法院判决83岁杨胜华拆迁协议有效


杨天朋与胡代国握手联合为其父亲杨胜华起诉国土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官司胜诉。有人还在打胡乱说。可见水平之低,别有用心。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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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FFF123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506549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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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朋与胡代国握手联合为其父亲杨胜华起诉国土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官司胜诉。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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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FFF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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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维权成功302例:法院判决83岁杨胜华拆迁协议有效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维权成功302例:法院判决杨胜华拆迁合同有效
     前言
      杨胜华是生产队长,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求杨队长支持工作,带个头。杨胜华的户籍本上为一人户,房产证上有框架结构住房78.4平方米。2008年,安岳国土局以每平方米140元上浮20%的价格收购了杨胜华的房屋。后来,杨发现,全队其他被拆迁户都是划地自建,唯独自己是货币收购,价格低得可怜,补偿的三万多元,无法买到房屋,只好租房居住。杨不服,维权数年无果。2012年的一天慕名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的公民胡代国维权。
    胡代国接受委托代理后,立即提起信访申诉,请求安岳县房管局局长兼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峰,撤销原不公平协议,重新签订划地自建协议。经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将原补偿收购调整为划地自建。”并签订了新的协议。
     签订新协议前,杨胜华的二儿子杨天朋在成都打工。听父亲说,撤销原协议签订新协议,花了3000元费用,杨天朋立即在麻辣社区发帖[我有话说] 《胡代国,你真是百姓眼中“一心为民,反贪倡廉的新闻圣斗士”吗?》。该贴辱骂胡代国。那些不明真相、“吃专业饭”的人借题发挥。
     拆迁九年后的2017年安置建房地基时,安岳政府“创设”的土政策是一人户享受一个门市基础3.6米宽,11米深即39.6平方米、2-3人户享受2个门市基础、4-5人户享受三个门市基础。国土局拒绝按照新协议履行,而是将杨胜华三儿子杨天明一家四口人安置到杨胜华户籍一起,5人户安置3个门市基础。国土局的目的是少安置建设用地39.6平方米。
     杨胜华及儿子杨天朋、杨天明、杨天X都不服。先后多次找政府领导表达诉求履行2012年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果,被迫再次委托胡代国维权,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7月20日, 在法院立案庭,杨天朋第一次与胡代国见面。杨天朋主动向胡代国赔礼道歉,握手联合维权。
     "对不起,胡老师,我是杨天朋,我不该在麻辣社区发帖批评您!"杨天朋说:“维权的意义不能以钱说事,维权必然要产生费用。”
    “没关系,你认识了就好。”胡代国说:“我们现在成为朋友也不晚。”
     2017年8月9日15时开庭审理时,杨天朋及胡代国的儿子胡建旁听了整个审理过程。整个审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视频直播。  
      2017年8月31日9点,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制发了【2017】川202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岳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与杨胜华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本案诉讼费50元由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杨胜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表示衷心感谢安岳县人民法院。详情:请看下面的起诉状和判决书。
                         法院判决83岁杨胜华拆迁合同有效
      原告杨胜华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法院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杨胜华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协议)内容为:原告将岳阳镇新村四社的私有房屋78.4平方米交被告拆迁。安置方式是实行统一拆迁、统一划门市由乙方自建。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各项补偿款:其中,穿逗结构补偿10976元、附属设施补偿2895.24元、装饰补偿13260.44元、过渡费1128.96元、搬家补偿600元、残值补偿900元、奖金4704元,合计补偿34464.64元。......2012年2月9日,经局委会讨论,将原补偿收购调整为划地自建。且原收购的价款6742.40元和2个月的过渡费366.32元合计7118.71元在2012年3月30日发放的超期过渡费补偿中扣除。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乙方:杨胜华签字押拇印。房屋被拆迁后,由于被告没有依法安置建设用地,被告每半年打一次过渡费给原告。2017年7月18日公示《安岳县岳阳镇新村3、4社还房门市基础分配情况公示表第三榜》,原告是独立一人户应分配的门市基础一个,而被告将原告的三子一家人合并在原告名下,五人分配的门市基础三个。拆迁协议完全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条件达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筹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有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规定,本案仅就还房安置土地问题提起诉讼,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因多次协商无果。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制发了【2017】川202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已全部履行完毕,但原、被告经协商又于2012年2月15日重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2年签订的协议对2008年签订的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将房屋的安置从货币补偿变更为划地自建,对变更后补偿金额有出入的部分约定了扣减金额,并约定协议签字生效。2012年的协议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出该协议关于划地自建的约定无效,并认为合同并非签订即生效,还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合同才有效力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被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支撑其观点,对其观点不予采信。且经本院审查,无证据证明2012年签订的协议内容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故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2月l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胡代国报道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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