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25号令,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因公出差、探亲,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其它城市急诊住院,或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到国内其它城市住院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 抢救的除外;
(三)自购药品的,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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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制定权在政府,解释权也在政府。成都市政府与北京市等省市政府也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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