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电瓶 蓬安这名男子被依法起诉
刘某某,男性,197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五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
2017年8月10日,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3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蓬安县县城境内多次盗窃他人电瓶车内的电池交给他人销赃从而从中获利,经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盗窃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774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7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学校大门外人行道上将杨某某的一辆电瓶车内的六块蓄电池盗走。
2、2017年6月28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院内将刘某某的一辆电瓶车内的五块蓄电池盗走。
3、2017年7月15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小区工地外人行道上将刘某某的一辆电瓶车的六块蓄电池盗走。
4、2017年7月17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路**栋**单元**楼**号楼下将曹某某的一辆电瓶车的五块蓄电池盗走。
5、2017年7月19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小区**栋**单元楼梯间将邓某某的一辆电瓶车的四块蓄电池盗走。
6、2017年7月23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路**所门外人行道上将刘某的一辆电瓶车的六块蓄电池盗走。
7、2017年8月7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院内将潘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五块蓄电池盗走。
8、2017年8月8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小区大门外人行道上将伍某某的一辆电瓶车内的八块蓄电池盗走。
9、2017年8月9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风凰三桥与凤凰大道交界处垃圾池边将李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五块蓄电池盗走。
10、2017年8月9日,刘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小区工地外将郑某某的一辆电瓶车内的六块蓄电池盗走。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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