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控人(原审被告人):唐天英,女,生于1986年4月1日,汉族,四川三台县人,农民,住三台县景福镇方垭营盘山村十组040号村民,13547976428.
对方当事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 陈素清,女,生于1942年2月28日,汉族四川三台县人,农民,住三台县景福镇方垭营盘山村十组032号村民。
请求事项:
再审改判平反纠错。
事实与理由:
上列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日上午9时许,在本村村民尹隆平房屋前机耕道上相遇,因唐天英抱在怀中3岁的小孩随口骂了一声他8岁的哥哥“龟儿子”,陈素清听见后,就认为小孩在骂她,并指责认为唐天英未把自已的小孩教育好,双方便发生口角纠纷后,陈素清首先上前故意伤害唐天英的身体,用手抓伤其右脸,纠缠不肯放手,唐天英奋力挣脱陈素清的无理纠缠,抱起小孩离开现场,陈素清自认为年长便倒地耍赖,尔后被其子送往医院治疗12天,共花去各种医疗费达14496.06元,其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三台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给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唐天英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至3月17日绵阳市看守所,历时10天。在此期间,唐天英的亲属为了不让她在看守所受折磨,违心地四处借钱39000元赔偿给民事原告人陈素清。由于陈素清腰椎疾病恶化,于2016年8月20日死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违反了《刑诉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唐天英的辩护人要求法庭调取并复制陈素清2014年2月2日在三台县人民医院受伤的x光片、CT片以及2014年2月4日核磁共振片等关键证据,主审法官王锋说叫辩护律师写申请向法院调取,辩护人请了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侯情律师申清调取x光片、CT片等证据遭到法官王锋的推诿拒绝,辩护人王怀德又亲自找三台县法院刑庭庭长雷正龙,申请要求调取上列各种证据,雷正龙表态说,片子只有一份无法复制(实际上列片子到县人民医院完全可以复制),只能说明三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主审法官王锋以及庭长雷正龙在绚私枉法,隐瞒证据,隐瞒真相。公诉人在庭审中未向法庭出示陈素清的x光片和CT片等证据,被告人无法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因为上列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关系到唐天英的清白。主审法官王锋和刑事审判庭庭长的不作为行为,使唐天芝被冤枉判刑,违心赔钱,造成了新的冤假错案,唐天英对三台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不服,申诉过程中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2017)川0722刑申字第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时至今日,申诉人唐天英申诉请求,至今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合议庭成员江久林在第一次开庭时,在庭审中曾经答应申诉人调取复制证据,当第二次找他时,他说调取证据要请示领导才行,第三次又以合议庭的名义表态说:此案证据是个人隐私,不能给申诉人及代理人调取和复制。申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都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诉人陈素清于2014年2月2日在三台县人民医院拍的x光片,CT片和同年2月4日核磁共振片(MRl)不属于个人隐私,法院为了公正审理案件的需要,当隐私同法律的公正性发生冲突的时侯,可能所谓的隐私也要让步于法律,关健是这个案件陈素清的身体部位不涉及个人隐私,医院拍的片子是任何人做不了假的。三台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三)公(物)鉴(法医)字(2014)113号鉴定文书存在原则性问题,送检材料中的x光片和CT片,搞偷梁换柱,故意将2014年2月4日的核磁共振报告写成2014年2月2日的CT检查报告:最终导致作出错误鉴定意见。
由于三台县公安局作出错误鉴定意见书,三台县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公诉,最终导至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申诉人含冤向上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和控告,敬请予以认真复查,平反纠错,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申控人:唐天英
申诉代理人:王怀德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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