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回复,凯越名城业主回答如下:
1、贵单位说对凯越名城业主进行了登记造册?什么时候登记的,登记方式是什么?你问下那个业主晓得。
2、贵单位回复:《业委会产生选举办法》、《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会议就会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示。请问公示在哪里的?这些内容在哪里。
3、依据《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请问筹备组代表人数合法吗?凯越是近2000户的!!!!
4、依据《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完成下列事项: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及召开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和结算方案;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
公示期满后7日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向业主公示。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未采纳的,应作说明。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期不少于15日。
请问贵单位公示期7天合法否。
5、依据《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依次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表决通过需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其他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业主表决形式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传真、短信表决等方式。但不论采用其中任何形式都应当具备真实性、可追溯性。
请问贵单位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符合法律规定吗?合法吗?
6、依据《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 业主人数较多,业主可以幢、单元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前3日以内,就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就算按照贵单位的XX主任说法:凯越名城不能举行业主大会,而应该举行业主代表大会,请问贵单位选举的业主代表符合规则的规定吗???
7、贵单位能就目前你们产生的所谓的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身份背景、相互之间的直接的关系作出明确说明吗?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