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显失公平的军人还房安置
广府发[2013]13号文件《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章“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四条,对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的人员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四类人员为: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此条款明确将服现役的军官和上士以上士官排除在享受还房安置的政策之外。对此,我有几点疑问,希望得到合理解释。疑问一:服现役的军官和上士以上士官,选择参军入伍、保家卫国,从原籍消户纳入军籍,其在原籍的拆迁补偿、还房安置难道连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都比不上?疑问二:服现役的军官和上士以上士官,其身份是通过自身努力奋斗而取得的。一般来说,他们比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付出更多、贡献更大、素质更强,为什么其在原籍的拆迁补偿、还房安置权益反而被剥夺,那他们付出、奉献的价值何在,难道奉献就是为了丧失权益?疑问三:服现役的军官和上士以上士官,国家和军队并没有为他们分配长期住房,他们转业复员还是依靠自己购买商品房,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与“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同样的还房安置权益?疑问四:服现役的军官和上士以上士官,如果选择复员回原籍,其原有住房已被拆迁,却不能享受拆迁补偿、还房安置的权益,如何保障其居有其所,难道这不是显失公平吗?疑问五:14亿中国人,200万人民军队,服现役的军官和上士以上士官又有多少,具体到一市一县又有多少,为什么剥夺他们及其家属小孩享受拆迁补偿、还房安置的权益,难道财政就真的承受不了吗?疑问六:没有人民的军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一些限制军人正当权益的政策法规、明显有失公平的政策法规,并且长期得不到纠正,试问这样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其国防观念在哪里,拥军优属体现在哪里,政治水平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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