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后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确实荒唐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人民法院一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法律依据,至于二审程序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没有授权。
就算一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也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一是进行必要的告知开示程序,以适当方式促使控辩双方注意到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可能会发生变化,使其更有针对性地参与庭审诉讼;二是切实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无论罪名变更轻重,据以裁判的案件事实及基本要素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也符合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专门规定;三是若被告方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可视情形予以准许,以赋予其收集诉讼资料的时间与机会,从而进行充分的辩护准备。通过设置告知——防御的程序机制,有效防范审判对象变更的恣意化与突袭性审判的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据此,在公诉案件中,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构成了对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的提示与限制,法院不得随意超出起诉范围就未指控的事实迳行作出实体裁判。
所以说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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