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或工作单位;律师代理的应写明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9栋1楼1号 联系电话:61983678
法定代表人:刘炳文、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庭判决原告与青羊国投签订的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撤销该合同;
2、要求青羊国投终止模拟搬迁,退还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6年11月,由青羊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建交局、区房管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成都中心”青羊拆迁指挥部发布拆迁民意调查公告,对“成都中心(青羊片区)”棚户区七个片区、十三个标段、8800余户住户实施模拟搬迁民意调查,模拟搬迁由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羊国投”)实施。
2017年1月4日,青羊区房管局发布了房屋模拟搬迁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模拟搬迁实施期限为60日,并未提及模拟搬迁实施期限可以延长。
2017年3月26日,青羊区政府发布了《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同时张贴了加盖评估公司公章但没有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的房地产分类评估结果。但是没有公布房屋面积的实际测量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约定“自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正式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签约期”,“本项目采取模拟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即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100%,则《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对房屋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安置;签约比例未达到100%,终止模拟搬迁。”
安置方案和评估价格出台以后,原告认为依据该补偿安置方案不能满足公告中所说的“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的承诺,反而有可能降低原告的居住条件。原告不认可该补偿安置方案,并依照《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被搬迁人如对模拟搬迁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青羊区房管局递交了不认可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书。
2017年4月29日,青羊区政府发布公告,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了分类统计(对面积测绘有异议、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原地安置和就近安置有异议),并做出了“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补偿方案》符合政策及相关规定,不作修改。”的结论。
2017年5月5日,青羊区政府再次发布了《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年7月4日青羊区政府又发布延长签约期的公告称:“至7月3日止,签约期内五福片区共签订模拟搬迁协议1165户,占比77.5%。鉴于片区内大多数住户已签约并要求延期和“成都中心”项目建设实际的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该项目模拟搬迁签约期延期90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青羊区政府出尔反尔,为了增加签约率,违背之前公告的约定,延长模拟搬迁签约期。
2017年10月1日青羊区政府公布的模拟搬迁签约期延期到期。青羊区政府至今没有公布签约期限内的签约率。“成都中心”青羊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继续骚扰、纠缠、威胁、恐吓、殴打、胁迫未签约住户。截止2017年11月3日,“成都中心”五福片区棚改项目范围内搬迁住户已签约1350户,签约率89.76%(11月3日青羊区政府答复)。
青羊区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意延长签约期限。明显与“期限”常识不符。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模拟搬迁既然是民事行为,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青羊区政府不应该行政参与。
从2017年3月26日开始至今的模拟搬迁,拆迁方人员对住户群众登门实施骚扰,采取威胁、辱骂、恐吓、殴打甚至绑架、挟持限制人身自由手段逼迫群众签字,住户群众投诉无门。
原告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在存在空白的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上签字的,且没有签署日期,没有持有合同文本。原告签署合同时,被告签章处为空白。
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中的以下条款违背公平对等原则。
第一条模拟搬迁依据,所列“同意搬迁率”为空白,故模拟搬迁依据不成立;同意搬迁不能等同于同意搬迁补偿方案。
第三条模拟搬迁补偿安置,乙方自愿放弃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该项条款与事实不符,由于甲方货币补偿的金额无法在乙方原住房周边购置房屋,乙方不可能选择货币补偿,乙方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
第十条交接,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将房屋产权证、国土证交付甲方。由于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只是成立,并未生效。该条款要求乙方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甲方的约定有失公平,明显违反公平对等原则。
第十六条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合同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100%的,模拟搬迁合同生效;签订模拟搬迁合同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100%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再进行征收评估;签订合同的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100%的,模拟搬迁终止,本合同不发生效力。
模拟搬迁签约的具体期限作为该合同(附生效条件民事合同)的核心生效条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条款未明确写明模拟搬迁签约的具体期限,直接导致甲方利用延期公告损害乙方利益,强迫乙方以半年前的评估价格履行模拟搬迁合同,不再进行征收评估。由于2017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度变化,原告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应该随之变化。模拟搬迁合同中的签约期限应该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应该超过三个月。
综上所述,原告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且合同中条款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应当予以撤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与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依据《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政府公告照片
3、相关照片
4、相关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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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地址:成都市江汉路222号
电话:86637378 法定代表人:詹庆 职务:区长
成都市青羊区房管局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观音阁后街3号
电话:87763256 法定代表人:吴浩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 “成都中心”五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延长签约期的公告”无效;
2、要求青羊区人民政府遵守《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签约期的承诺,终止模拟搬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6年11月,由青羊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建交局、区房管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成都中心”青羊拆迁指挥部发布拆迁民意调查公告,对“成都中心(青羊片区)”棚户区七个片区、十三个标段、8800余户住户实施模拟搬迁民意调查,模拟搬迁由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羊国投”)实施。
2017年1月4日,青羊区房管局发布了房屋模拟搬迁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模拟搬迁实施期限为60日,并未提及模拟搬迁实施期限可以延长。
2017年3月26日,青羊区政府发布了《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同时张贴了加盖评估公司公章但没有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的房地产分类评估结果。但是没有公布房屋面积的实际测量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约定“本项目采取模拟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自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正式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签约期”,“本项目采取模拟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即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100%,则《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对房屋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安置;签约比例未达到100%,终止模拟搬迁。”
安置方案和评估价格出台以后,原告认为依据该补偿安置方案不能满足公告中所说的“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的承诺,反而有可能降低原告的居住条件。原告不认可该补偿安置方案,并依照《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被搬迁人如对模拟搬迁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青羊区房管局递交了不认可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书。
2017年4月29日,青羊区政府发布公告,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了分类统计(对面积测绘有异议、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原地安置和就近安置有异议),并做出了“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补偿方案》符合政策及相关规定,不作修改。”的结论。
2017年5月5日,青羊区政府再次发布了《成都市青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年7月4日青羊区政府又发布延长签约期的公告称:“至7月3日止,签约期内五福片区共签订模拟搬迁协议1185户,占比77.5%。鉴于片区内大多数住户已签约并要求延期和“成都中心”项目建设实际的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该项目模拟搬迁签约期延期90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青羊区政府出尔反尔,为了增加签约率,违背之前公告的约定,延长模拟搬迁签约期。
2017年10月1日青羊区政府公布的模拟搬迁签约期延期到期。青羊区政府至今没有公布签约期限内的签约率。“成都中心”青羊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继续骚扰、纠缠、威胁、恐吓、殴打、胁迫未签约住户。截止2017年11月3日,“成都中心”五福片区棚改项目范围内搬迁住户已签约1350户,签约率89.76%(青羊区政府答复)。
青羊区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意延长模拟搬迁签约期限。明显与“期限”常识不符。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模拟搬迁既然是民事行为,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青羊区政府不应该行政参与。
从2017年3月26日开始至今的模拟搬迁,拆迁方人员对住户群众登门实施骚扰,采取威胁、辱骂、恐吓、殴打甚至绑架、挟持限制人身自由手段逼迫群众签字,住户群众投诉无门。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价值时点时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鉴于2017年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变化巨烈,原告的房屋市场价格不可能不变化。模拟搬迁的签约期限应该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应该超过三个月。青羊区政府以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和法律对延期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违背自己的约定,任意延长签约期,强迫原告接受八个月前的评估价格,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规律和常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法庭依法审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二份
2、证据材料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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