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委彭书记:
本人2017年6月收到绵阳市人民政府寄出的绵府复补字[2017]02、03、0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三份通知均要求本人携身份证到市政府,补正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因本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且表述清楚,市政府对本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且表述完整无异议,故无需要补正的材料,复议机关以不能确认复议申请是否是本人提出,纯属无端猜测,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现无理要求本人来贵单位证明自己是自己,属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本人表示不能理解。对复议机关的违法要求,本人不会接受。通知书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绵阳市委对上述违法进行调查处理。
冯勇军
2017年6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