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全县砂石场的管理,有效遏制我县砂石场违法经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的砂石场进行规范治理,依法取缔非法砂石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砂石场,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生产、营业执照等批准手续,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均属于非法砂石场,依法予以取缔。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内的非法砂石场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限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自行清理相关原料物资,恢复土地原貌。 三、逾期未自行关停、拆除、清理或新建的违法经营砂石场,由住建、国土、环保、市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法进行查处,强制拆除相关设备、建(构)筑物,对场内的库存砂石、原料予以处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私自建设,涉及租用土地的,由出租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及个人责任。 六、集中整治规范后,县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疏堵结合、控制数量、规范经营”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统一规划砂石场经营区域。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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