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大芳,女,汉族,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身份证号:51138119550413102x,联系电话:13350277736。
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阆中市爱武街2号
法代表人:罗文权,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2、判令2015年9月8日深夜拆除作出的处罚决定房屋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因马哮溪道路拓宽,要拆除李素芳的房屋和征收马大芳的责任地时发生争议,经阆中市七里坝开发区管委会解决并为马大芳出示阆中市七里坝开发区管委会1995年2月13日《阆开管发(1995)2号专文》。该文件内容是,马大芳爱人(金维建)提出,母亲李素芳的房屋拆除后,要在原责任地上建房。专文答复意见说,建房按阆府发(1994)256号文件规定,“个人建房必须服从开发区统一规划,任单位和个人不能自是建房,收文后还有异议,管委会将在2月16日早上8点现场办公解决”。收文后马大芳有异议,管委会1995年2月16日早上8点现场解决结果是,“李素芳的房屋由队安排拆迁给金启财住”。
因拆迁李素芳的房屋及责任地的补偿款,阆开管发(1995)2号专文中已经清楚的说明,被拆迁户李素芳,马大芳未领补偿款,其全部款项是队领取的,所以队就在草房湾给李素芳修建,还给李素芳房屋。李素芳的丈夫名叫金启发(早年病故)与金启财是兄弟关系,李素芳是考虑弟金启财独人一个,神经又失常,才同意将拆迁还房给金启财住。该房屋所有权人应是李素芳,而不是金启财。
李素芳与马大芳是婆媳关系,由于李素芳1999年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李素芳配偶及父母早年病故,其它兄妹因未进行赡养义务,并出示放弃财产继承权,决定由马大芳继承,所以马大芳就属于最合法的继承人。
综上所述,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生产队1995年修建给李素芳的还房是违法建筑,对事实认定不清,应当判令撤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拆毁的该房屋行为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法律的尊严,特提起行政诉讼,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诉讼人:马大芳
2017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