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及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法律规:李华华兰对我事件续为是否越权…?难道代替包容庇护她者还认为不足以越权吗??难道中国之法律是可以更为的吗???难道在四川之广安没有党纪、法规、公平、正义吗????难道让个别行政人员、蚀党风、蛀党性之蛀虫逍遥法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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