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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h590202

给四川广安《一幅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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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3 14:52
只要游认定的事,这世上可能还没人能说服扯弯筋的游

 楼主| 发表于 2017-5-3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3 14:52
只要游认定的事,这世上可能还没人能说服扯弯筋的游

续喷、发泄下三滥之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3 21:13
没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7-5-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有其味道(因麻辣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4 13:00
游可能也有自己的委屈,但其文字表达能力太差,表述不清楚,法律水平有限,理解不到法律本意。语气可能也容易得罪各位网友,在这上面越说反而树敌越多。

 楼主| 发表于 2017-5-4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事件…、暴光,是引起了事件当对之个别行政人之属起烘狡计辨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4 17:12
哎呀

 楼主| 发表于 2017-5-5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小小芝麻官<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之为,会引发了一系列相关个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7-5-5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3 10:29
每天都能看到游宝器在网上独斗群网友,真是一件有趣的事。

上联为:  官能立法执法行为法且逍遥法外
下联为:  民虽知法维权却无法受煎熬求生
横幅为:  广安特色。

 楼主| 发表于 2017-5-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4 13:00
游可能也有自己的委屈,但其文字表达能力太差,表述不清楚,法律水平有限,理解不到法律本意。语气可能也容 ...

卫生部文件也有规定:认定执业医师法老人老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卫人发[2000]117号,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法,坚持标准,妥善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确保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

从业人员在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


  你局《卫生部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在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2000]2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你局医政司协商,现答复如下:
  认定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两个文件执业。为保证医师的质量,防止庸医、假医混入医师队伍,考虑到中医(民族医)自身的特殊性,故请你局将《请示》第一条建议中提到的“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修改为“未取得医学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对《请》提出的第二条建议原则同意。
  此复。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
  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无学历中医(民族区)
  从业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日前,卫生部对我局《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中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凡符合卫生部批复同意的两个条件之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1、 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或已申请参加申请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未通过者;
  2、 2000年以前已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如符合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仍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二、 卫生部批复同意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之二中的工作年限及年龄要求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6月26日
  三、 对这部分人员的医师认定工作,必须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四、 各地中医药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作中要严格执法,严格把关,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审核、认定。
  五、 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设,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并将认定工作情况及认定人员名单报卫生部人事司和我局医政司备案。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和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的规定,依据法律中位阶的效力和施行时间的先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即卫人发〔2000〕第117号第三条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卫人函〔2009〕219号文件针对〔2000〕第117号第三条表述解释为:“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是指按照职改字〔1986〕第20号有关规定组建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2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申请符合卫生部、人事部二部作出的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第3-2款规定,具有申请资格。卫生部一部作出的卫人发〔2000〕第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的效力低于上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医发[1999]319号《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和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我19岁(1978年)从事医疗妇幼,预防保健工作,1981年取得赤脚医生资格证,1993年参加四川省乡村医生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了四川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证丶乡村医生证,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2007年也有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对我的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为什么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9钟{星期1),说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医村医生证、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资格证,才有资格享受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你们认定她这样传达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对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6 10:51
游早已是庸医、假医了。早已不是医生了,早已不在岗位上,也无职称,假医生。在外地就是非法行医。

 楼主| 发表于 2017-5-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6 10:51
游早已是庸医、假医了。早已不是医生了,早已不在岗位上,也无职称,假医生。在外地就是非法行医。

还要代替李华兰狡计辨析!
这些是什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

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moh.gov.cn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部委、部直属有关单位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印发


附件: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 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现有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资格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由其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机构中工作的申请执业注册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对《执业医师法》颁布后至实施前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人员,暂缓注册,比照法律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现正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时间截止到1999年9月30日;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申请的,可以延期至1999年12月31日。
曾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时间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及卫生部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准予注册的医师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注销执业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7-5-7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6 10:51
游早已是庸医、假医了。早已不是医生了,早已不在岗位上,也无职称,假医生。在外地就是非法行医。

是否是!是你认定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用来作装饰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5-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6 10:51
游早已是庸医、假医了。早已不是医生了,早已不在岗位上,也无职称,假医生。在外地就是非法行医。

请问楼上:“李华兰她为什么要超越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这种越权是谁赐予她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3:05
李华兰是什么人?她能代表行政机关?游某把行政许可法的不相关的条文列出来没有用。你说的是下级负责初审的,上级一般只作形式审查,看是否材料完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3:07
李什么兰权都没得,哪还存在什么越权?游某一天就知道乱用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7-5-8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8 13:05
李华兰是什么人?她能代表行政机关?游某把行政许可法的不相关的条文列出来没有用。你说的是下级负责初审的 ...

为什么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9钟{星期1),说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医村医生证、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资格证,才有资格享受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
那么请问楼上:“李华兰之作为是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5-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8 13:07
李什么兰权都没得,哪还存在什么越权?游某一天就知道乱用法律。

如此作为、不是越权瞎搞!是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14:59
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恕。游x一介老农民,想间隔十余年后再重新违法违规进入乡医队伍,无疑痴人说梦!如有真本事,抓紧考大学,然后考执师,方是正道。

 楼主| 发表于 2017-5-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8 14:59
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恕。游x一介老农民,想间隔十余年后再重新违法违规进入乡医队伍,无疑痴人说 ...

楼上实在太狂言!不对吗?世间万亊必有因、终有果,难道你不知吗??…
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是咋呼???…
难道其续为者就仅与尔等有何干系!你如此护她狡计而辨之!!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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