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浅谈一点个人看法或不成熟意见。
1、巴中中院2017年2月23日对新闻媒体采访作出的回函,就已经表明在对媒体提出的11个问题以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给媒体。平昌法院在此作出的回复显然不当,其抢先回复的目的不言而喻。
2、平昌法院的回复意见明显存在答非所问,新闻报道所反应的是违法查封与执行行为已致的损害结果,而非平昌法院对案件之前审理过程的阐述,以此混淆视听来掩饰其违法行为。如记者党鹏先生所言,他问的是时间,而非钟表制作过程。
3、对存在的违法查封与执行行为所致的损害结果,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案值标的清楚、超标查封与执行事实等足以说明。
4、以达成和解结案,即人民法院执行终结。人民法院没有解除查封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结果,理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
5、查封没有勘验笔录、财产清单、保全申请和担保,其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6、查封财产除构建物不可分割外,其设施设备和生猪是可以分割的,也可采取变卖、拍卖等方式,而平昌法院没有采取这样的行为,理应承担责任。
7、黄河明确生猪销售不能的意见,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理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如代表的个人行为,那就是渎职。
8、副院长刘岩在查封届满后的明确意见,既代表法院行为也代表职务行为。同样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如代表的个人行为,那就是渎职。
9、单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说,平昌法院既然在回复意见,有必要就媒体提出的问题拿出依据来证明查封和执行合法,若不能证明其查封与执行行为的合法,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当事人所反映事实和媒体采访形成的新闻内容,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是符合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不要因此再将事情扩大化,对当事人不利,更对两级法院的影响和形象不利,尤其对未来建设五彩巴中或多或少带来一些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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