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被告未提交证据以反驳原告观点(根据庭审笔录,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表言论是属实的,如原告总结内容有不实言辞,请县公安局互动回应,原告将虚心接受并改正错误),原告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权力于一身,应根据自己调查的真实情况来回应公众质疑和关切,无权随意说原告“犯罪”、无权虚构素材说原告“多次拒绝解散命令”无权虚构素材说“通过敲锣打鼓方式送旗”无权虚构素材说原告游行“引起大量人群围观,主要路口严重交通堵塞”、无权虚构素材说原告“发表歪曲事实的言论,混淆视听、无端指责公安机关违法执法”。被告将上述不实、诽谤性的言论提供给媒体以及通过其官方微博”互联网散布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和具体情节以及其给原告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按照具体案情来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恶意的侵权就应当付出代价,这才是公平的。只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才会震慑和警戒那些肆意侵权者,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请法庭采纳原告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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